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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道平律师
廖道平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黄某、龙某盗窃案

刑事辩护2012-10-18|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黄蛟龙、龙期日盗窃一案黄蛟龙的辩护人,对本案定罪没有异议,但认为黄蛟龙具备多种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黄蛟龙身患严重疾病急需治疗,建议法庭处以管制,或者拘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

一、黄蛟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情形,系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黄蛟龙、龙期日在偷窃电动车时并没有被任何人当场发现,而是在偷窃得手后将电动车推走300多米远后,巡逻队员当时并没有发觉两人的盗窃罪行,只是觉得两人形迹可疑进行盘问,黄蛟龙就首先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本辩护人认为根据以上情况就应当认定黄蛟龙构成自首。起诉书指控黄蛟龙有逃跑行为与事实不符,且证据不足,不能相互印证,而且假如存在逃跑行为,亦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为在黄蛟龙交代罪行的时候,其盗窃罪行并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和掌握。

二、1998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的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一万元为起点,这是十多年前的标准,1998年社会平均工资仅444元,2009年的平均工资已高达2270元,已是1998年的5倍多,按物价上涨指数,十年前的一千元就相当于现在的5000多元,规定没有及时更新,但不能让被告人“受害”。即使按照这个早已过时的标准,再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一万元法定最高刑期为三年,最轻的可判处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黄蛟龙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仅2730元,仅超过构罪标准不多,我认为不宜判处有期徒刑,也就不属于累犯。

三、黄蛟龙主观恶性不大,此次犯罪完全是因为检查出腹部有肿块,急需开刀化验,否则可能有生命危险,黄蛟龙到长沙来的目的本来是来看病,无钱治疗很是无奈,所以黄蛟龙犯罪也因病无所医这个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加上龙期日找他要事情做,黄蛟龙便一时糊涂参与了一次盗窃,被盘问后便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对其所犯错误已深感后悔。

四、赃物已退回失主,没有给失主造成实际损失。

五、在几个干警的陪同下,指定的旺旺医院也确定黄蛟龙腹壁肿快性质待查,处理与建议:必要时手术治疗。“生命至上”,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和无价的,黄蛟龙涉嫌的犯罪属犯罪情节较轻、处罚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犯罪,罪不至死,请法庭充分考虑,让黄蛟龙能尽快走出看守所,能到医院接受治疗,不贻误病情和最佳的治疗时机,给黄蛟龙的生命一个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能得到法庭的重视并予以采纳。

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

廖道平 律师

2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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