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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道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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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刘、龙、罗、符某涉嫌抢夺罪案

刑事辩护2012-10-18|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刘、龙、罗、符某涉嫌抢夺罪一案中符某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三、我认为起诉书认定符某只参与了一次抢夺是正确的,但起诉书认定符某进入银行内踩点与事实不符。符某在该次抢夺的整个过程中符涛仅仅是望了一下风,是望风人之一,没有踩点,其他什么事情都没做,应系从犯。

同案被告人之间推卸责任是常有的事,不能仅凭其他被告人的口供就认定另一被告人的罪行。从时间上看,龙某早在2006年就因使用与本案相同的方法抢夺被判刑,刘某早在1997年、20078月均被判刑,20093月起至2010924日期间,其他三被告人就有不止一次的抢夺银行取款人的经历,符涛却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不可能是符涛首先提出犯意的,也不可能是符某组织、分工、安排抢夺的。符某来长沙是受父亲之托找包建新要债,来前没有与其他人商量抢夺,是一个人来的长沙,没有与其他三被告人一同来,到长沙后也没有与其他三被告人住在一起,没有参与商量抢夺。符涛来银行前没有踩点的故意,只是受踩点的龙明华临时安排望风。刘永发、罗文宪抢夺成功后将部分钱带到酒吧,由于符涛没有出面抢夺,又没有与他们一起来长沙,其他三被告人感觉将钱交给符某安全,便自己从中拿走一部分后让符涛一个人将余款带回贵阳,约好回贵阳后再分,到贵阳后刘永发找符涛要钱,符涛又交给刘永发1万元。由于符涛将带到贵阳的钱没有及时全部交还其他人,到案后又马上检举刘永发等人以前的抢夺犯罪,其他被告人为报复符涛而将责任推给符某也在情理之中。

从监控中可见,12点之前符涛根本没有去过银行,更谈不上踩点。12点之后符涛在龙明华进入银行后才来的,在龙离开银行后才跟着龙出来的,总共只有短短几分钟。符涛虽进入了银行,由于没有踩点的故意,所以离柜台远,没有发现被害人钟晓曼及其取款额,被害对象完全是由龙明华选择、尾随并告知其他人。

二、假如按起诉书认定的符涛有参与踩点行为,在司法惯例中,对盗窃、抢夺、抢劫等共同犯罪,只踩点的人一般也是认定从犯。本案中抢夺成功后携带转移和花费部分赃款的行为不能作为认定符涛为抢夺罪主犯的理由。

三、一同被起诉和审理的各被告人均具有系聋哑人和累犯这两个相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但各被告人在参与抢夺的次数和抢夺金额上存在巨大区别,其他部分被告人还具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抢夺老年人的情节,而符涛没有这两个情节,所以在对各被告人在量刑上亦应有明显差距,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公平性。就924日的共同犯罪而言,假如未分主从,依《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未分主从的共同犯罪,也需依其相对责任大小分别量刑。

四、符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在被抓获后的次日符涛就检举揭发刘永发、“小青”、“李小龙”2009313日的抢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有关规定,符涛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由于符涛的首先检举揭发,使该次犯罪在数月后得以破案并被提起公诉。该次犯罪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九)项之规定,属重大立功。

五、符涛对犯抢夺罪无异议,应认定为自愿认罪。符涛及其父母均系聋哑人,家庭经济相当拮据,东拼西凑仍愿意缴纳罚金和退还部分赃款。

六、量刑建议:建议对符涛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本案属基层法院审理,最高刑为有期徒刑,而单罪的有期徒刑最高为十五年,虽然符某系累犯,但由于符涛同时还具有系聋哑人、重大立功、从犯、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和退赃等多种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在抢夺次数、涉案金额上明显比其他被告人少,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故建议对符某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审慎考虑。

辩护人: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廖道平律师

2011年6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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