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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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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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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之前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2013-10-29|人阅读

现行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81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很多劳动者,特别是长期在一个企业工作的劳动者,都饱受这一条款的困扰。在寻求法律援助的时候,有些律师往往告诉他们,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只能自认倒霉。

到底是不是这样呢?

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2008年的经济补偿,是可以通过当时的有关规定得到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并没有说2008年之前统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规定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的处理。“当时有关规定”是指哪些呢?主要包括有以下的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三、《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根据上面的法规,2008年之前劳动者可以获得劳动补偿的情形主要包括:1、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3、客观情况变化解除;4、经济性裁员;5、企业破产解散等。

因此,2008年之前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也是草率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具体计算方式可咨询有经验的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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