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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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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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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加班费的期限只有两年吗?

劳动争议2013-12-30|人阅读
很多人认为加班工资的追索有年的时效限制,但是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超过两年期限的加班工资一样可以追索,关键是看劳动者有没有充足的证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年为限。”另外,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也规定:“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并非不可追索,但需以劳动者有充足的证据或者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也就是说,申请仲裁之日起年内的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年以外的由劳动者承担,并且以用人单位予以认可为条件。 如果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主张加班费权益的,同样可以追索在职期间的所有加班工资,但是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同样由用人单位承担年之内的工资支付举证责任,劳动者承担年以外的工资发放举证责任,且需得到用人单位认可。 因此除企业必须妥善保存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资料,以备举证所需之外,劳动者也应及时、积极的追索加班工资,否则很可能会面对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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