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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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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病的鉴定及工伤认定

劳动工伤2015-06-10|人阅读

劳动者职业病的鉴定及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身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申请工伤的前提就是职业病的鉴定。此时,劳动者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的规定,向有资质的卫生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在这个过程中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作场所的考察、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劳动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材料,并结合劳动者临床表现进行认定。如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工伤认定处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没有提出,劳动者可以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根据最终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工伤认定处申报工伤。工伤部门根据鉴定书无需调查直接认定为工伤。

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身体伤害或疑似患有职业病的,如单位不作为,可委托律师及时搜集证据向有关部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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