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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2012-11-19|人阅读

第二章 婚姻家庭继承

30、问:在我国,男女双方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结婚?

答: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所谓“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常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

31、问:何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2、问:一方受胁迫结婚的,可否向有关部门请求撤销该婚姻?

答:可以。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3、问: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应按上述标准认定。

34、问:夫妻可否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答: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5、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能否请求支付抚养费?

答:可以。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6、问: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可否从另一方得到适当的经济帮助?

答:可以。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7、问:一方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如调解无效,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8、问: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况下,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9、问:丈夫能否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能否以此提出离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的规定处理。”

40、问:在哪些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1、问: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否必须取得军人的同意?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通常是指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2、问:父母离婚后,被判给一方抚养的子女能否向另一方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抚养费?

答: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3、问: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中止另一方探望子女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44、问: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45、问: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该套房屋应如何分割?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6、问:婚后由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分两种情形。婚后由夫妻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7、问: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该房屋应如何分割?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8、问: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财产协议,后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反悔,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先前签订的离婚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9、问: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离婚后,另一方可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答:可以。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0、问:夫妻一方去世后,其遗产如何分割?

答: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按照上述原则分割出去的去世一方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51、问:继承人在哪些情形下丧失继承权?

答: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2、问: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的继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应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3、问:继子女、养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养父母的遗产?养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答: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继子女、养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养父母的遗产,而被收养的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54、问: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能否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答:可以。根据我国《继承法》第是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5、问: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否享有继承权?

答:享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为继承。

56、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答:无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57、问:被继承人生前基友遗赠抚养协议,又有多份遗嘱的,应当以哪份协议或遗嘱为准?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58、问:自书遗嘱的有效形式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子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59、问:如何订立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或录音遗嘱?

答:请人代书遗嘱或录音遗嘱,应当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见证。一方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另一方面,根据该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见证人应具有行为能力,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且本身不是继承人、受赠人。

60、问:在遗赠抚养协议中,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61、问:如果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没有征得理由不履行遗嘱或者遗赠中所附的义务,其接受遗产的权利能否被取消?

答:可以。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62、问:遗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63、问:被视为放弃受遗赠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64、问: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65、问:继承人是否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答: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66、问: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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