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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法律知识普及手册(第三章)

劳动争议2012-11-28|人阅读

第三章 劳动保护

67、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68、问:用人单位的哪些规章制度或者决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以未经民主程序或公示程序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有被认定为非法解除的风险。

69、问: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如何确定?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70、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意味着拿到了铁饭碗?

答:不是。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只是劳动合同无效的;(六)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1、问:什么是工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一)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三)按规定未计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也可以依法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同时也可以向仲裁机构和法院提出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72、问:如何认定加班?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一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73、问:什么是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延长试用期?

答: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相互了解的时间。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届满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招用条件,决定是否继续留用。但在实践中企业常常滥用试用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家对于试用期的适用范围、期限、试用期间的工资等作了严格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与劳动者约定延长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不得超过上述法定最高期限。

因此,用人单位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延长试用期。

74、问:社会保险包括哪几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缴纳义务是什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事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按一定的比例承担缴纳义务;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缴纳义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失误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劳动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劳动者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75、问: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约定服务期可否同时约定违约金?

答: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并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提供诸如住房等其他特殊待遇时则不能约定服务期。

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76、问: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有哪些规定?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答: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服务的期限。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定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竞争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77、问:无效劳动合同怎么认定?由谁认定?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8、问:什么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动协商解除与劳动者主动协商解除有何异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指经济补偿金的有无及多少。按照协商动议提出者的不同,协商解除分为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和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协商动议,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主动辞职”,对于这种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动议,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协商的解除的本质上属于劳动者无过错时的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79、问: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有无过错可以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和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即用人单位不是以劳动者有过错而是以出现了一定的法定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是基于劳动者的过错,故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80、问: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1、问:什么是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

82、问: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终止情形?

答: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法律也进行了相应的延长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就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有:“(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83、问:在哪些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84、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哪些附随义务?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85、问: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6、问:劳动者辞职,是否须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答:不需要。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须要经用人单位批准同意。

87、问:在劳务派遣中,用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各应对劳动者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8、问:关于非全日制工有什么规定?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用工形式灵活,便于用人单位管理且成本降低;二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化、多用人单位化的特点使得劳动者抑郁就业;三是就业率的提高对国家来说也是一桩好事。因此,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这种用工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越来越广泛的采用。

89、问: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是否可以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

答: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务,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伍佰元以上二千元一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在实践中,劳动者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维权意识,拒绝用人单位收取押金、保证金等的违法要求。

90、问:用人单位能否以“三期”为由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答:不能。根据2012年4月28日生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91、问: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权益?

答: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92、问:女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津贴?

答: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93、问:什么是医疗期?在上海,医疗期以及医疗期的工资该如何计算?

答: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满仅仅代表劳动者特殊保护期的结束,而非劳动合同期的结束。

关于医疗期,上海地方规定与国家规定不同,上海地方规定如下: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病假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为本人工资60%;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为本人工资70%;满四年不满六年的,为本人工资80%;满六年不满八年的,为本人工资90%;满八年及其以上的,为本人工资100%。

员工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享受疾病救济费,具体规定: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为本人工资40%;满一年不满三年的,为本人工资50%;满三年及其以上的,为本人工资60%。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底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企业现行的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规定的,可继续保留。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94、问: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该怎么办?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却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95、问:用人单位采用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是否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

答:应当报批。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96、问:法律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限制?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97、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因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只有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98、问: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不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因此,48小时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99、问:用人单位不肯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该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00、问:什么事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间劳动者的工资由谁支付?

答: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间,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01、问: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认定工伤和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

102、问:什么是职业病?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如何处理?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103、问: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采取哪些法律途径来维权?

答: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采用下列途径保护自己:(一)协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及时化解矛盾。

(二)调解。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谅解协议,从而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三)仲裁。在各级政府设立的捞的政绩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按照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解决。

(四)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即到人民法院“打官司”。通常是在合议庭、法官的主持下,按照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诉讼调解和判决。

此外,还可以通过电话、信访、上访等形式,向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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