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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指引

公司法2012-10-19|人阅读

公司法律事务指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涉入经济的领域不断扩大,公司也就成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要形式。就我国目前来看,社会经济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有企业,公司和社会团体;有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法人。其中,公司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无限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个人独资公司,合作公司和合资公司;另外还有合伙企业。每一种形式的公司都有严格的成立条件,其股东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不相同。尽管如此,每一种形式的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的经营特点,那就是都必须依法经营。因此,了解和把握与公司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务处理也就成了公司管理和经营的关键所在。

第一、公司劳动人事管理

无论何种形式的公司,除了老板与股东以外,几乎都要聘请员工来完成公司日常具体的事务。可以说,没有员工光是老板也就不成其为现代公司。公司劳动人事管理直接关系到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依法管理公司劳动人事也就成为现代公司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1、建立和完善合理的人事招聘制度

结合公司经营和发展的战略目标,确定拟招聘的人才类型和用人范围;制定严密的招聘选拔方法,吸纳有利于公司发展的专业人才;确定人才引进前地考核机制与具体方法,争取做到宁缺勿滥。

2、建立和完善员工档案,形成系统的人事管理制度

员工档案包括员工个人资料如身份证明,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学历学位证明,相关工作经历及奖惩情况,入职证明,工作业绩明细,劳动合同,重大事件等。有条件的公司还应当建立系统的人事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的人事管理部门,不断研究和提升员工管理水平,完善公司奖惩制度,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3、制定详细的职责条例,明确合理的奖惩制度,建立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方法,完善人员退出机制

要想做到人尽其才,就必须制定详细合理的岗位职责条例,根据公司实际状况明确合理的奖惩方法,以形成制度,充分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极力形成员工的主人翁意识。通过建立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文化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同时,针对不能适合岗位的员工通过岗位调换或者予以辞退,进而完善相应的员工退出机制。

第二、建立公司合同管理系统,完善公司业务推广体制

1、依法订立和完善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规定和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和员工工作状况,在劳动部门标准合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以建立适合双方实际情况的劳动关系。

2、依法订立和完善公司业务合同

制定公司业务合同范本;根据公司以前使用的合同情况适当修改很完善公司业务合同,极力维护公司合同权利;针对新开拓的业务领域,聘请律师草拟规范适用的业务合同。

3、做好合同管理,建立业务推广程序

劳动合同和业务合同等公司内外合同,必须进行系统的管理;有条件的公司应当成立法律部,专门对合同进行规范的系统管理;公司业务操作和推广,应当从具体的方式方法提升为固定的业务模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依法管理和依法经营

1、内部依法管理

公司内部的日常管理也是离不开法律的。公司从成立、年检、税务、劳动人事等方面均收到法律的规范,因此,要想公司做到规范化管理,就必须依法进行。依法管理公司内部,不仅使管理成为合法有效,而且也会节省公司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有条件的应当成立公司法律部,及时解决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法律事务。

2、外部依法经营

公司对外的重要经济往来,或者重大的项目投资,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大型项目开发等,都需要专业的法律人事参与始终。可以采取聘请兼职常年法律顾问的方式,聘请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具有丰富处理经验的资深专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也可以就某一项重大投资或项目开发中的全称法律事务承包给某一个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团队,以获得专业的法律服务,确保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顺利完成。

第四、股东权益诉讼

除了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企业外,很多公司都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一般以有限责任公司见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往往存在着好几个股东,有的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而有的股东则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股东之间往往就公司的日常运作、发展方向和利润分配、重大投资等事宜存在重大分歧,以至于产生纠纷,最终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因此,正确认识股东权益和及时处理股东纠纷,对于公司本身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1、关于股权确认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出资或者已经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记载为股东的事实。

2)、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3)、隐名股东

出资人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公司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与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的,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与公司,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权益诉讼

1)、行使知情权

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应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2)、股份收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转让、实行股份交换、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就收购股份写上那个不成的,股东可以在该期间经过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召开股东会请求权

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

4)、撤销股东会决议请求权、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无效请求权

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议决议,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起诉。

股东会议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无效,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起诉。

5)、股息支付请求权

股东请求公司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向股东支付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向主张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以其股息补足或抵偿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解散公司请求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的,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五、股权转让

1、内部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2、外部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一、 解散、清算和破产

1、公司解散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要求解散。

2、公司清算

公司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负责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实和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公司破产

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书面裁定宣告破产后,当即进入司法破产程序。

第七、公司资产重组与上市公司并购

1、公司资产重组

一般来说,公司资产重组是指公司通过兼并、合并、收购、出售、置换等方式,实现公司资产主体的重新选择和组合,达到公司资源的重新配置。资产重组是通过对不同公司之间或同一公司内部的各种经济资源进行符合资产最大增值目的的调整与改变,实现实业资本、金融资本、产权资本和无形资产的重新组合,从而起到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公司总体质量,最终建立起在市场中更具竞争优势的资产组织体系。

公司资产重组大多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或者私营企业与全民企业之间。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兼并和收购一般多采取协议方式,而涉及到全民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则需要其主管部门一般是国资委的审核和批准。

公司资产重组涉及面比较大,时间跨度相当长。一般要经过研究和确定目标公司,购并双方磋商谈判,资产清理和评估,签订收购协议,企业或公司原有职工的安置与补偿,工商变更等阶段。

2、上市公司并购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主要有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无偿划拨,管理层收购,公开征集受让人,执行司法裁决,一致行动人收购,债转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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