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年都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在劳动者受工伤后要怎么索赔?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瞿某自2016年3月1日入职处佛山市南海某五金塑料电器厂(实际工作地点为:佛山市南海区小塘新境工业区)担任冲床工一职至今。在工作期间,每到年底公司就会和瞿某解除劳动关系,年初回来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持有,瞿某手上并没有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9日下午16点左右,瞿某在公司单位车间工作时,因机器故障,导致切边压形盖掉落砸伤手指。受伤后,由公司的厂长开车送往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拇指骨折。后2018年12月15日住院治疗,共住院8天。2019年4 月19日,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 年6月10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1月 18日瞿某的工资发放形式是分两张银行卡转账发放,瞿某每月工资大约为4109. 86元。
瞿某请求公司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769.02元(4109.86元/月X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09. 86元(4109.86元/月XI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439. 44元(4109.86元/月X4个月)、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60元(100元/ 天X8天X70%)、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1200元(150元/天X8天)、停工留薪期工资12329. 58元(4109. 86元/月X3个月);鉴定费用:99元、医疗费用:484.19元。
2、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897+3347+2152+4109.86X5=28945.3元
3、自2018年3月1日至解除劳动合同 期间(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未购买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109. 86元/月X1. 5个月=6164.79元;
4、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以上费用共计:101101.18元。
【仲裁裁决】
双方当事人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
1、双方劳动关系与2019年7月5日解除
2、公司向瞿某在已经支付3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基础上,向瞿某支付52000元的补偿款。
【律师解析】
本案中的瞿某虽然在2016年就入职公司,但是由于期间多次中止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所以,瞿某的未购买社保的经济补偿金就只能从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开始起算即2018年3月1日。
至于缺乏劳动合同但是又需要证明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赔偿,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的仲裁,通过仲裁的手段要求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以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进而申请工伤的索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保留一份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