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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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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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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是否可以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损害赔偿2012-10-23|人阅读

无证驾驶是否可以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一、不赔的情形

(一)交强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所以根据以上规定,保险公司只能赔付此费用。

(二)商业保险

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保险合同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均作了相应约定:一、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二、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三、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二、赔偿的情形:

关于无证驾驶交强险的赔偿 : 有学者认为,交强险公益性体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不以被保车辆负全责为前提,即使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亦要进行无责赔偿(限额的10%),国家法律(包括道交法和条例)作此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最大的救济。因而,条例中的免赔条款——无证驾驶、醉酒、车辆被盗抢期间、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不应是针对受害人而设定,应当理解为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责任人追偿。对于交强险条例第22条如何理解与适用,条例的制定部门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类似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的情况均屡有发生,在商业三责险情形下的处理,可以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虽然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特别是审理关于无证驾驶,交强险是否该赔偿的案件中,一般适用的是《民法》、《道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但是,结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那么,依据该条之规定,保险合同中若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对其尽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生效力。保险公司在承接保险业务的时候没有向投保人尽到说明义务而承接了保险,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愿意承担投保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可能产生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由此可见,无证驾驶是否可以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就有两种不同认识

,笔者曾代理的案件就有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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