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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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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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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花季少女的牢狱之灾

刑事辩护2015-06-24|人阅读

小娟(化名)是一个17岁的花季少女,她有一双大大的眼睛,一对可爱的酒窝,笑起来很美,她性格开朗,胆大,爱玩,有些任性,还有点叛逆。

这天,小娟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名叫小龙(化名)的男子,聊得很投机,小龙约她晚上一起吃晚饭。她爽快的赴约了,但是她没想到的是,这次吃饭却让自己身陷囹圄。

小龙和小娟见面之后并没有发生通常的“见光死”,似乎双方都很有眼缘。饭桌上,小龙点了几瓶啤酒,豪爽、热情、毫无戒备心的小娟跟小龙推杯换盏,越喝越多。

吃完饭,出来,两个人都喝多了,小龙骑了一辆摩托车,执意要送小娟回家,小娟拒绝了,可就在这时,突然下起了雨,小龙说,先上车,咱们去找一个地方避雨吧。雨越下越大,于是小娟上车,摩托车开动了,随着马达的轰鸣声,消失在雨夜里。

小娟无论如何也没想到小龙把她带到了洗浴中心,还提出要开房,小娟坚决不同意,小龙也很执着,拉着小娟就往前台走。小娟挣扎着反抗,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小龙当着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以及顾客的面,打了小娟一个嘴巴,随后扬长而去。这个嘴巴激怒了小娟,她很愤怒,她愤怒于为什么自己碰到这么一个烂人,她愤怒于自己无力拦住逃跑的小龙;她愤怒于周围诸多看客的冷漠。于是借着酒劲儿,她把怨气都撒在了洗浴中心,她把洗浴中心的花瓶打碎了,并且对着工作人员破口大骂,追打工作人员。警察到达现场后,见到的是正在发飙的小娟,于是对小娟进行劝阻、控制,并让小娟上警车。借酒撒泼的小娟哪里听警察的话?她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为什么警察不问她为什么报警?为什么警察还让自己上警车?为什么要将自己带回派出所?酒精和任性使她迁怒于民警,又对民警实施打骂。这一切都被民警身上佩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下来。

最终,她还是被带到了派出所。醒酒之后,她见到了自己的妈妈,并在妈妈的陪同下,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她本以为这样就可以回家了,然而她错了,噩运才刚刚开始,她要为自己的坏脾气付出代价。

24小时后,她被送到了北京市某区看守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小娟的爸爸妈妈都是北漂,他们在北京早出晚归,养家糊口,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慌了神。他们不断地去派出所道歉,请求民警的谅解,但是却连被打民警的面都见不着。他们到了看守所,求预审员给小娟一个改正的机会,申请取保候审,但是都被拒绝了。转眼间,小娟在看守所被关了一个月了,小娟的父母心急如焚,绝望之极,这个时候他们正在北京体育大学上学的大女儿在网络上找到了一个律师事务所的联系方式,他们试着联系了,来到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接受小娟父母的委托之后,我立即来到看守所,与小娟见了面。

初次见面,小娟给我的感觉是不太懂礼貌,比较自我为中心。她见到我之后,第一句话就问:“我什么时候能出去。”

我没有直接回答:“你知道自己现在在的这个地方不是你想来就来,说走就走的。你知道你现在涉嫌刑事犯罪吗?”

“我知道错了,我不想呆在这了。”

“现在你已经被刑事拘留,案件要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不是你认个错、道个歉就能解决了的,最终你可能要被判刑。”

她似乎明白了事情的严重性,眼睛里闪着泪花:“我该怎么办?”

“你先回答我几个问题。……”

在了解了她的刑拘期限以及基本案情之后,我判断,案件正在检察院审查批捕。于是我来到检察院,与审查批捕的检察官见面针对该案交换了意见,并提交了书面的律师意见,希望检察机关考虑小娟系未成年人等情节对小娟不予批捕。

两天以后,检察院打电话通知我,同意律师建议对小娟不予批捕的意见,但是该案肯定要提起公诉。

我通知小娟的妈妈去看守所为小娟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当她得知小娟要出来的时候,语气中难掩激动的情绪。

小娟虽然走出了看守所,但是案件还远没有结束。

一个月之后,案件正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院阅卷之后,我发现小娟虽然有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但是其案发时行为表现过激,给办案民警身体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公安机关对于指控小娟的态度是比较坚决的。

基于此,我一方面指导小娟本人去派出所给受害民警道歉,写道歉信,另一方面,给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处撰写律师意见。在律师意见中,我恳切的建议检察院考虑到小娟未来的前途,以及该案有可能对小娟未来学习生活造成的影响,对小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详细阐述了事实和法律依据。

检察院未检处研究了案件,也听取了我的律师意见,但是却迟迟没有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多次沟通之后,才知道是公安机关不同意对该案做不起诉的处理。

经过我多次诚恳的与检察院公诉人的沟通,两个月后,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针对是否对小娟提起公诉的问题,听取各方的意见。

听证会上,检察院公诉人陈述案情之后,公安、辩护人、小娟家人、社工以及人民监督员分别就该案发表意见。作为辩护人,我详细阐述了,案发的起因,小娟本人的性格特点,以及她当时醉酒、被网友欺骗、欺负,以及当时的心情,对警察的误解等事实,并对小娟所做的悔罪、道歉行为进行了陈述,对小娟家人在事发后对其的教育、挽救、监管进行了介绍。我强调,小娟并不是一个坏孩子,她对自己有要求,也非常积极上进,本次案件的发生和她缺乏防范意识以及冲动、任性的性格有关,在社工及家人的帮助下,小娟改变了很多,变得温和有礼了。她的父母、姐姐均在京长期生活,具备监管、教育条件,小娟再犯可能性极低,对其进行不予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过听证会上的全面阐述,公安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社工在听证会上一致同意对小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小娟不予起诉。

这件事对于小娟来说可谓有惊无险,但是留给她的教训是深刻的。年龄的增长伴随的应该是心智的成熟与自我约束力的增强。对于花季少男少女们来说,多一分自我约束力,便少了一分风险。花季绚烂,转瞬即逝,经不起浪费,别让自己的任性与冲动毁了这花样的年华。

连蕊律师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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