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沅江市某某镇兴乐村四村民组某号。被申请人:长沙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贺龙体育场申请事项: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医疗补助金共计56250元、医疗费 5400 元、鉴定费1080元、交通费400元、营养费1200元、工资福利待遇(2012年1月至4月)6750元、年终奖800元,共计71880元。2、 请求被申请人补缴从2010年10月22日到2012年2月5日止的社会保险费用。申请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2010年12月26日进入长沙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同升湖国际实验学校食堂工作,2011年4月6日下午3时左右,申请人在食堂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申请人已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11月17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长人社工伤认字《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2年1月13日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伤残。2012年1月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由其作出玖级伤残的最终鉴定结果。申请人多次找公司协调请求给予相应赔偿无果,只得向贵委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致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