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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朋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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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大规模“裁员”引出的劳动法问题思考

劳动争议2014-06-25|人阅读

**大规模“裁员”引出的劳动法问题思考

近日,**首席执行官张**在出席某商业论坛时自曝裁员计划,称今年将再裁掉1万名员工,且裁员对象主要是中层,原因是制造业务的智能化减少了用工数量。该言论引发外界对**裁员的关注。此前,根据公开数据显示,**在册员工由2012年的86000人,减少到70000人。对于**的裁员计划,媒体和业内人士为其壮士断腕勇气鼓与呼者有之,同时也不乏质疑和批评的声音。有专家就声称,**隐瞒了裁员的真相,2013年、2014年连续大裁员,并非**的企业主动行为,很大程度上是人员自动流失的结果。

裁员or“自动离职”?差别巨大

关于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法》规定存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等几种情形。出现以上几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自动离职”,即员工主动辞职,除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外,并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因此,“裁员”和“自动离职”,词语简单,但是后果差别巨大。

用人单位裁员风险防控

公司出现裁员,特别是大规模裁员的情况,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避免出现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从上述条文可以明显看出,如果出现大规模裁员的情形,首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减人员的条件,并且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公会或者全体职工,听取公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

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各种情况,出现裁员的情形非常正常。但是有的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小企业,往往因为法律意识不强,缺乏风险防控意识,明明裁员的情况是合法的,只是因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正常的程序,导致企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在目前劳动法律繁多且各地的具体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下,在涉及劳动法律事务时,务必做好事先的准备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徐朋基律师,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业劳动法律师,专注于企业劳动法律风险防控。联系电话:1585324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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