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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冰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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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买房父母首付部分款项,离婚如何分配

其他2014-07-13|人阅读

案情简介:夫妻婚后买房,女方父母付了首付,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夫妻双方偿还贷款,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协商离婚,但就房产问题协商不成,男方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一人一半;女方主张依据《婚姻法》解释三,房产为女方个人财产,女方返还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偿还的房贷部分。

争议焦点:本案是否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法律分析:《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适用这一条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该房产必须婚后购买。第二,该房产由一方父母全部出资。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则符合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按份共有的问题。第三,该房产必须是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赠与合同中若未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一方,则赠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默认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非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综上分析,本案难以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定,原因如下:

首先,该房产不是由女方父母完全出资购买,而是由父母支付首付,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其次,该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无法推定女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是对自己女儿的赠与。因为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里的明确表示除了口头或书面表示,参考解释三的规定,将一方父母支付首付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也应视为是表示行为,但是本案将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难以支持这样的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本案难以将该房产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女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如果按赠与考虑,则该房产应当平均分配;而如果有证据证明首付款是女方父母借贷给夫妻双方,则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也应各自承担一半,女方父母可以要求男方偿还首付的一半,房产夫妻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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