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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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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调岗并降低工资是否违法

劳动争议2013-04-10|人阅读

单方调岗并降低工资是否违法

案例回放】 李某于2007年6月应聘到湖北某私企担任技术部经理,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是4500元。2008年10月,李某所在部门上级领导欲任用他人担任该部门经理,所以解除了李某的经理职务,只让其负责部门的一般技术工作,并且工资降为2300元。对此李某不服,多次与领导和人事部交涉,但均未能解决。 2009年4月,人事部通知李某,按上级要求决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李某不再担任经理职务,可以继续从事现在所做的工作,并且工资定为2800元/月。对于这样的决定,李某仍然不认可,坚持要求公司按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 由于协商不行,公司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也同意。但是李某要求,公司要按其担任经理时的工资标准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且补足今年4月前工资差额(任经理时的4500元与降低的工资2300的差额)以及此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说,只能按现在的2300元的标准支付李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李某向仲裁提出了申诉。

【专家点评】 1、李某要求按照4500元补足工资差额的要求合理。这是因为,劳动报酬约定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义务向劳动者明示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一旦确定下来,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的情况仅包括: (1)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 (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依法调岗后根据薪随岗动的原则降低劳动报酬;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沈斌倜律师认为,除了以上这三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仅以不再需要李某担任的经理职务为由,单方调岗并降低李某的工资是违法的。李某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原工作岗位并要求公司补发差额工资,还有权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向公司追偿差额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2、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和征得李某的同意的情况下,李某要求公司按照担任经理时的工资4500元标准计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道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首先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征得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李某离职前最后4个月公司单方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待遇,降低后的工资没有征得李某的同意,是违法扣发工资的行为。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补齐,并要求按照补齐后的工资数额向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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