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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工伤纠纷案

劳动工伤2015-04-24|人阅读

案情简介:

徐某某于2013年3月进入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单位却一直没有给徐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7月16日上午9点左右,徐某某在五金车间操作冲床时不慎被压伤右手拇指。事故发生之后,徐某某多次和单位协商,但单位都态度蛮横,对徐某某不理不睬。

案件结果: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徐某某各项经济赔偿金共计100335.9元。

案件经过:

徐某某找到本律师之后,本律师第一时间了解了徐某某的案件情况,同时也对徐某某的单位进行了初步的了解。在和徐某某详细沟通之后,本律师认为,徐某某之前已经和单位多次协商,但每次单位都态度蛮横、仗势欺人,既没有协商的诚意,也完全没有赔偿的意愿,这足以表明双方根本没有私下调解的可能。另外,本律师通过调查也慢慢了解到徐某某所在单位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基本不会出现无力赔偿或者短期破产、倒闭的情况,为了节省诉讼时间,本律师果断决定在诉讼之前不和单位调解,直接申请仲裁。

本律师立刻收集证据,准备相关材料,三日内到仲裁委员会立案,仲裁委在看过材料之后决定立案受理。至此,本案在缩短时间成本的情况下也在诉讼程序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开庭过程中,徐某某所在单位百般辩解,企图蒙混仲裁员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我方收集证据及时充分,在大量事实和法律依据面前单位也不得不承认其在本案中的法律责任。在事实面前,单位已经无力反驳,但其仍不死心,想在时间上做文章,在庭审过后向仲裁委提出愿意调解,企图拖延时间。起初,本律师认为调解是诉讼的程序之一,如果能调解成功,对徐某某也是有利的,于是暂时同意调解。但是本律师在与单位协商过程中,发现单位只是口头同意调解,但是一直没有明确说明具体的调解方案,本律师认为对方完全是在利用调解拖延时间,于是本律师果断终止调解并及时告知仲裁员,请求仲裁员尽快做出裁决,不用继续等待单位的调解意见及其回复,仲裁委也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作出了裁决书。

裁决书做出之后,单位果然又采取了拖延时间的策略,不服裁决到法院起诉,本律师了解情况后积极准备材料应诉。开庭当日,由于单位无正当理由缺席,最后法院按照单位撤诉处理,可能单位也知道在事实面前无力反驳。本律师及时和徐某某说明情况,裁决书已经生效,对方已经不能再继续上诉,接下来如果单位还不赔偿就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本律师本着维护徐某某利益的初衷,也知道单位明知逃脱不了赔偿责任,于是电话催促单位支付赔偿款,在本律师多次催促之后,在本律师的告知下单位也知道了一旦涉及强制执行对自己会产生很多不利后果,于是立刻支付了赔偿款,至此,徐某某的利益获得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律师评析:

劳动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本着“不惹事、不怕事、解决事”的原则,在自己不懂的情况下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把握有利时机,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一旦某些单位仗势欺人或者最终双方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了解自己情况的同时也要初步了解单位的情况,做到知己知彼,以期后来在寻求律师帮助的时候辅助律师对单位进行及时了解,进而让律师根据单位的经济能力以及赔偿意愿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决定下一步怎么操作。劳动者千万不能盲目和单位发生冲突,以错过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解决不了问题不说,还会对以后的法律程序产生很多障碍。

边学梁律师

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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