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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强律师
张卫强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行为是否可以向公司追责?

合同纠纷2014-05-30|人阅读

基本情况:宁波A建筑材料公司向浙江B建设公司供应建筑材料。由于A公司向B公司送货后,B公司会指定某人来签收送货单。临近约定的结算日,B公司无钱支付该材料款。A公司法定代表人去找B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协商事宜,赵某确认欠A公司货款事宜并出具书面材料(注明欠款期间的利息利率为月息1分)。但此后B公司仍不支付该款项。A公司无奈之下,遂委托本律师向B公司提起诉讼事宜。经查明,B公司指定在送货单上签字的人员并非B公司员工,遂以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赵某签字为由,将B公司诉至江东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查后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行为代表该企业的行为。在本案中,赵某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A公司的欠款确认事宜是代表了B公司的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58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对外代表人公司的行为,故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律后果也理应由公司承担。

2.企业承担责任后,不得再向法定代表人个人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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