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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小伙野泳溺亡景区未尽“安全义务”担责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4-05-06|人阅读
19岁小伙野泳溺亡
景区未尽“安全义务”担责

19岁的张*是武汉一家会展服务中心的员工。2013年6月12日,张*回老家广水探亲,与亲戚在一景区水库内游泳,不幸溺水身亡。由于水库管理处和风景区管理处互相推诿责任,张*的母亲将这两家单位告上法庭索赔25万元。近日,法院判处这两个单位赔偿死者家属20%的损失共100877.9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19岁的张*是武汉一家会展服务中心的员工。2013年6月12日,张*回老家广水探亲,与亲戚在一景区水库内游泳,不幸溺水身亡。由于水库管理处和风景区管理处互相推诿责任,张*的母亲将这两家单位告上法庭索赔25万元。近日,法院判处这两个单位赔偿死者家属20%的损失共100877.9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判景区、 库区担责20% 法院审理认为,张*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了一定的事物分析能力。当他看到水库旁没有安全设施,又不好展开救援工作,依然下水游泳造成了严重后果,需要自己承担80%的法律责任。 尽管水库管理处、风景管理处都有一些警示标语,但这些标语只在水库管理处周边,并不在游客容易察觉的地方,张*游泳的地方就完全看不到警示牌。 两个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张*下水游泳时并没有及时提示,而是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水库旁边也并没有相关管理人员巡逻,更没有设立医护急救设施,以致张*溺水后没有得到及时救助。 另外,风景管理处的门票上印有水库的图样,将水库与风景区一起宣传,会让消费者心中混淆,有误导游客的嫌疑,但水库管理处也没有对此提出质疑。 因此,法院认为风景管理处和水库管理处没有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20%的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采信广水市水利局无责任的说法。 依据法院法律责任的划分,赔偿金也能准确的计算出来了。由于张*在汉工作了两年,从他的在岗工资计算出丧葬费。张*户口是非农业户籍,且未满60周岁,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又计算出死亡赔偿金。法院计算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共45万余元。 法院判风景管理处和水库管理处需承担20%的责任,共需赔偿100877.9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而广水市水利局则无责任。 19岁小伙景区溺亡 19岁的张*是广水人,在武汉某会展服务中心工作了两年。 2013年6月12日正是一年一度的端午节,这天张*回到了家乡广水,他以前就听说森林公园的高峰寺水库是游泳的好地方,就叫上弟弟张a和另外3个朋友,准备去当地中华山森林公园好好放松一下。 中午,一群小伙子便到了公园门口,张*兴致勃勃地买了5张票,请大家一起进了园区。 6月的太阳火辣辣的,众人本来就很热,看到门票上水库的简图,更想去游泳解暑了。好在高峰寺水库离公园大门只有200多米,大家很快就到了,水库周围修了一些观光旅游、娱乐设施,道路一直延伸到了水边,大伙迫不及待地跳到水里游起泳来。*开始他们都在边上游,水还比较浅,后来胆子大的张*就往水中央游,谁知游着游着人就没影了…… 过了一会,张a觉得不对劲,大声喊哥哥的名字,可是却没有丝毫回应,这时他觉得出大事了。张a立即报警,然后跑向售票处求救,可售票员也毫无办法,只有拨打110、119、120等求助电话。随后,张a与风景区的几名工作人员沿路求救,希望找到水性好的人,正好碰上了巡逻的解放军战士,于是向前求助,可是张*还是没有找到。稍后,消防、武警与医院人员也赶到现场展开救援。 几小时后,张*依然不见人影。第二天,张*的母亲李*只有找到武汉一家水下服务公司,花2万元请专人打捞。13日上午10点30分,当看到被打捞上来的儿子遗体,李*几近昏倒。 李*向高峰寺水库管理处、中华山风景管理处讨说法未果后,便将他们以及广水市水利局一起告上了法庭。 伤心母亲 索赔25万 2013年10月15日,此案正式开庭审理,李*不敢再次面对残酷的事实,而是委托了律师出庭。 李*向高峰寺水库管理处、中华山风景管理处、广水市水利局这三个单位索赔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 原告一方认为,张*等人购票进园,就已经和景区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应当享有受安全保障的权利。张*等人游泳的地方并没有看到禁止游泳的警示牌,而且门票上也没有任何相关提醒,反而是将水库简图印在了上面。 张*溺水后,张a等人四处求救,却没见景区及水库有救援人员来救援,旁边也没有救生设备。 因此,原告李*认为水库管理处、风景管理处和广水市水利局已经违背了安全保障义务。 风景管理处辩称,张*是成年人,应该有一定的判断能力。而且景区没有水上项目,水库旁边也设有“禁止游泳”的标志,他的行为违背了景区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张*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水库管理处也认为张*已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水库的门口就设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标志,还有“禁止捕鱼”、“禁止游泳”等标识。同时,水库管理处认为饮用水源旁不需设置安全设施。张*也不是在水库买的票,自己并非旅游经营单位,没有利益分配,因此没必要承担赔偿责任。 广水市水利局称,水库管理处作为一个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水利局没有管理、经营和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伊毅律师介绍,从事旅游、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这便是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张*进公园的时候已经买了门票,这就和旅游公园的所有者、经营者订立了旅游消费合同,风景管理处与水库管理处就应该尽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内容包括提醒、警示、警告、疏导、制止及及时救助。因此风景管理处与水库管理处应当在危险处设置相关的警示标志,并在水域边上配备急救船等救生设施,也应该安排管理人员巡视及提醒。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财产安全作出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因此如果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将承担不作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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