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柳杰律师
柳杰律师
陕西-渭南
主办律师

离婚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的情形

离婚2014-03-03|人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韦彬彬只是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完全是由黄梅引起,其没有任何过错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没有证据证实黄梅实施了上述法院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才予以支持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