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向鹏本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一次偶然机会认识了严丽,并与之发生不正当关系,生下了一名男孩。向鹏妻子在得知此事后,与向鹏离婚,单独抚养孩子。向鹏与严丽的“私生子”严冬冬自2012年1月出生后,主要由严丽抚养,向鹏也履行了一定的抚养义务。但自2012年6月起,向鹏拒绝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严丽多次讨要未果,于是诉诸法院,要求向鹏支付自2012年6月起拖欠的抚养费六万元,并自2014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至严冬冬能独立生活为止。向鹏辩称,自己目前还有一婚生子需支付抚养费,且自己没有工作,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父母,因此只同意支付严冬冬抚养费每月二百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如下:1、向鹏给付严冬冬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的抚养费一万二千元;2、向鹏自2014年2月起,每月给付严冬冬抚养费六百元。
三、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点有两个,第一是非婚生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第二是抚养费金额的确定。尹娜、黄旭强律师表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向鹏不能拒绝向非婚生子严冬冬支付抚养费。其次,尹娜、黄旭强律师指出关于抚养费金额多少的问题,应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要根据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其他特殊情况予以确认。故本案中,考虑到向鹏没有收入且有另一婚生子需抚养,同时,结合严冬冬年龄尚小且母亲严丽没有固定工作收入的情况,法院判决向鹏每月支付抚养费六百元。
四、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意见】
七、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