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武炳兰律师
武炳兰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选秀歌手翻唱歌曲构成侵权吗

著作权法2013-04-17|人阅读

20128月,环球唱片歌手曲婉婷向《中国好声音》和节目中的选手李代沫发出律师函,称李代沫在节目中演唱《我的歌声里》没有告知创作者曲婉婷本人,要求李代沫和《中国好声音》停止使用这首歌曲。这一事件再度引起公众对音乐维权的关注。近几年,其他歌手唱红原唱歌曲的事情屡见不鲜,可是接连发生了“汪峰禁唱”几起类似事件之后,下列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1、 翻唱是否即意味着侵权?

2、 翻唱者应如何正确使用他人作品?

3、 被侵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就上述问题给您作出如下法律解答:

一、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歌曲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次,使用音乐作品需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公益演出除外。本案中,《中国好声音》节目属于商业选秀节目,并且电视台录制该选秀节目、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播出,涉及到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付酬。

由此可见,别人的歌可以翻唱,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作品用于商业用途的,比如参加商业比赛、拍MV、在酒吧里演唱和将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

二、翻唱者可以通过在商业性演出中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许可使用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作为《我的歌声里》词曲作者曲婉婷拥有这首作品的所有版权,有权允许或禁止他人以商业目的表演自己的音乐作品。尽管《中国好声音》节目称,节目组对音乐的使用权费用已经打包付给音著协,但是音著协属于集体管理机构,只有受词曲作者委托才有权利收费,或者找不到词曲作者,该机构可代为管理。《我的歌声里》有明确的词曲作者,有经纪公司和唱片公司,他们并没有委托音著协,曲婉婷的《我的歌声里》不属于音著协会员的作品。所以打包付费给音著协并不能取得授权,这样使用是侵权的。

综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商业翻唱都可能涉及到侵权,《我的歌声里》维权风波无疑是继“汪峰禁唱”事件之后,又一次给大家上了一堂著作权法普及课,无论是电视台还是选秀歌手,都应增强版权保护意识,遵守著作权法。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