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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炳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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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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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猫伤人,喂养者是否该承担责任?

损害赔偿2013-04-17|人阅读

20126月,肖女士将邻居乔女士告上法庭,称其被乔女士喂养多年的流浪猫抓伤,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近3000元。同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乔女士承担70%的责任。乔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经二中院开庭审理,组织调解未果后,于今年37日做出如下判决:综合考虑乔女士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对于公共环境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伤者肖女士自己在事发时,也有不当行为,认定两人均有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应由两人均担为宜。据此,判决两人各承担50%责任。

  流浪猫抓伤人事件受到网民的关注和热议,人们不禁要问:流浪猫的喂养人是否等同于饲养者?是否应当承担管理动物的责任?在这起案例中,乔女士是否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如下法律解答:

一、喂养人是否等同于饲养者?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何理解饲养人和管理人,在本案中存在很大争议。郑律师认为,乔女士是出于救助心理,在其生活的小区中长期为流浪猫投喂食物,但对猫的控制力较低,所以不能认定乔女士是流浪动物的饲养者。

  二、喂养者是否应承担管理责任?

  从本案的过程来看,流浪猫的特性就是无主、长期在野外生存,乔女士投喂行为是基于对动物的帮助行为,即使其长期投喂,也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也无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

  三、 喂养者是否应该担责?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乔女士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在其生活社区的公共环境中,形成了一个流浪猫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导致流浪猫的聚集。流浪猫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会给社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因此乔女士的行为与肖女士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应承担一定责任。

本律师则认为:流浪动物很大一部分属于被遗弃或逃逸动物,《侵权责任法》中明确提出,遗弃、逃逸动物的行为应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责。本案中,流浪猫伤人事件的发生存在偶然性,即便乔女士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喂养行为,会对社区环境造成潜在影响,但这并不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抓伤人的流浪猫的原主人才应为肖女士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本律师建议,喂养流浪动物应选择在草地或其他非公共通道进行,规避承担责任的风险。

最后,乔女士拿到判决书后表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因此不服二审判决,将向上一级法院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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