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传销组织领导人员)
根据被告人徐*的犯罪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徐军*是受害者,也是被骗入传销组织,被骗走了14000元钱。在传销组织近五个月,没有分文收入。被告人徐*被提拔为主任仅仅是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的任命,并非被告人徐军所谓的业绩突出,且其被提拔为主任至其被抓获时止仅20余天。
2、徐*在本案中虽是主犯,但未对他人实施过殴打、体罚。胡*在询问笔录中确认徐*未殴打过他人,同时徐*在数次供述中均辩解自己未殴打过任何人。
3、徐*等七人组成的“家”中,除徐*有人身自由外(因其思想已被控制也非严格意义上的自由),张*祥、吴*也是有人身自由的,其余人员虽不能自由出入,但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失去自由,因为他们白天是可以用手机与外界联系的。
4、这个“家”中的人员是从别的“家”中分离拼凑组成的,之后只进了一个人员胡*。胡*在洗脑了个星期后同意留下。因此本案受害者胡*真正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仅7天。
5、根据最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建议确定徐*的基准刑为4个月,同时确认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为7天,因此而增加的刑罚量为七个月,最后确定刑期为一年一个月。
辩护人:蒋小英 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10-16
说明:判决书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确定胡*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为七天,判决徐*一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