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高先生在婚姻中过错明显,但婚姻法新规定将这套房子排除在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就算法官再同情原告朱女士,也不可能违法将房屋的一半判给她了。新《婚姻法》出台,简言之就是婚前买房,房子写一方名字的,房子就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夫妻一起还贷的,离婚时按比例补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保护了实际购房一方,对于男购房女买车的中国传统来说,显然,婚前买房的一般都是男性,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男性的利益,也让处于劣势的女方丧失了原本有的权利。看见今天的婚姻法我不禁想起了一个笑话,一富翁要给太太买生日礼物,问“你是想要船还是想要飞机呢?”太太想了想,“我什么都不想要,我只想离婚。”富翁愣了一下,说:“对不起,我还不打算送这么贵重的礼物。”再回到今天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如果这是在中国,若富翁的房子是在婚前买的,我想他说不准会离婚,至少这个礼物就没那么贵重了。这或许是个讽刺的笑话,在我看来,新婚姻法的颁布,女方的权益受到的损害最大。
在讲求平等公平的之前也请先考虑一下中国的国情、传统。因为中国的民俗就是这样,婚房多半都是男方购买,如果女方共同还贷,实际上就是放弃了个人买房的机会,机关以后有补偿那也是远远不够的。所以说新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缺乏性别视角,在颁布法律时忽视了老百姓的婚嫁习惯。婚姻法之新规定,对于婚龄少的人来说可能是件好事,有效地防止了骗婚的现象。可是对于婚龄较长的夫妻来说却有很大的弊端。尤其是年到中年的女人不得不特别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前买的,即使月供妻子有份付出,得到了部分赔偿。那么这时候离婚的女人仍然会很惨,人老珠黄,说不定还带个孩子,最后连个窝都没有,那怎一个惨字了得!没有了财产分割的约束,男人更会是无忌惮的找小三。所以说新婚姻法解释保护了强者,对妇女的保护势必会大打折扣。
尤其是在农村,妇女出嫁即净身出户,但是丈夫的房子一般又都登记在公公名下,而按照新解释规定,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意味着无家可归。这次的司法解释我觉得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弱。当然,女性要是想继续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是有办法的,那就是公证。比如,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是签个婚前协议,这倒是可以避过这个新条款。当然,这也是个关卡,引得无数情侣在此关卡面前原形毕露。女人有要求,男人会犹豫,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感情随时都有可能灰飞烟灭,这是件多么恐怖的一件事呀。这显然在实际的操作中不利于有效约束社会家庭的稳定。当然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新规定不但保护了富二代,也使得社会有了很大的变化,也使女性的择偶标准有了不小的转变。女人不要再惦记着富二代了。富二代再有钱,他的房产与你无关,那你又何必热衷于豪门生活呢,不如随了自己的愿找个情投意合的,过两个人的小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