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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交车司机操作失误造成乘客人身损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2017-08-14|人阅读
陈某是怀孕6个月孕妇,她乘坐某公交公司公交车,途中到站公交车停车后,她下车过程中,由于公交车司机未注意观察,当她前脚着地,后脚还在车上时,公交车即开车行驶,造成陈某摔倒导致其腹中胎儿受伤的事故。那么,这一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很多人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因为人们一般会把交通事故认为是道路上车辆之间发生碰撞后产生的事故。类似此类事故的还有,公交车到站后不因外界因素影响而是因为实际本身原因而急刹车,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事故。笔者认为,这类事故仍属于交通事故。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法律规定很明确,并没有把上列的因机动车本身造成车内人员人身损害事故排除在外。一些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后及时报交警,但交警说不归他们管,这都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到位造成的。当然,发生类似事故,可以以客运合同纠纷起诉维权,也可以以侵权损害赔偿起诉维权,但笔者认为以侵权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更为有利。如果交警、警察不介入,现场证据往往难以固定,故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时应当尽可能拍照、拍录像取证,以免证据灭失,事后维权失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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