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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辩护

刑事辩护2015-07-10|人阅读

一、基本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恐怖组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工作的有关决定,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认定、调整;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组织

这里的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首先倡议、鼓动发起并且召集有实行恐怖活动目的的人结合成一个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是指恐怖组织成立以后,实施的策划、指挥、布置、协调恐怖组织活动的人。所谓积极参加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组织并且积极参与和谋划恐怖活动的人。其他参加是指行虽然不是恐怖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积极参加者,却经过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组织,成为了恐怖组织的一名成员。

(三)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组织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意见,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2)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3)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4)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5)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6)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参加或者纠集他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或者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其训练,出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境,或者在境内跨区域活动,进行犯罪准备行为的,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其他有关犯罪的数罪并罚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同时实施杀人、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绑架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

(五)不构成本罪以及有关免于处罚的规定

由于恐怖活动组织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认定、调整,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所以尽管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了犯罪组织,如果该组织没有经过国家有关机构认定和公布为恐怖组织,有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一般不宜以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意见,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悔罪的初犯、偶犯,受裹胁蒙蔽参与犯罪、在犯罪中作用较小,以及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属于犯罪组织,一般都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以及绑架等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等暴力行为。但前者危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后者危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恐怖组织一般带有较强的政治目的,一般需要有国家权威机构认定和公布;黑社会组织更多是为了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不需要国家权威机构的认定和公布。所以行为方式的认定也有很大差别。比如2014年昆明火车站严重暴恐案[①],被告人受极端宗教思想影响,先后纠集于广东、河南以及甘肃等地,推选头目、训练体能,逐渐逐渐形成了以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为目的的恐怖组织,2月27日晚8点20分5名被告到昆明火车站,打出恐怖旗帜,肆意砍杀无辜群众,致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系重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3名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名被告人在羁押时已怀孕,属于依法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都与恐怖活动或者恐怖组织有着直接的关系。

但前者是组织、领导、积极参加以及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后者则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比如发生在云南某地的资助恐怖活动案[②],被告人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联系租房,为观看有关视频提供U盘,积极为实施恐怖活动者筹措人民币3万元等资助行为,被人民法院一资助恐怖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需要指出,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资助本组织或本组织人员恐怖活动的行为人犯罪性质如何认定,权威机关并没有相应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其资助目的是为恐怖组织提供便利,不宜以这两种犯罪施行数罪并罚,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加重情节处理比较合适;如果资助其他恐怖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一般应当数罪并罚。

四、处罚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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