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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发年终红包,员工高兴、企业得利

其他2013-08-13|人阅读

巧发年终红包,员工高兴、企业得利

孔令文 广东凯坤律师事务所

【问题】年底发红包,如何才能使“员工高兴、企业得利”?

日前,顺德乐从一家具公司的老板吴总,到广东凯坤律师事务所找老友记孔律师喝茶聊天。其间,吴老板表示,虽然今年生意不好做,但想到一年下来,员工即使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因此,吴老板想给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发个年终红包,表表意思、笼络人心。这此红包,金额不一,小则几千、多则上万。但是老吴之前被两个离职索赔的员工搞得筋疲力尽,头都大了。所以,趁此机会,吴老板向孔律师咨询:到年底了,年终奖还是要发的,如何才能使“员工高兴、企业得利”呢?”

孔律师将现行的法律规定向吴老板讲解了一番,并向吴老板支了几招。吴老板听过之后会心地笑了。

【案情摘要】

小王200815日至20101231日期间,在佛山某家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担任厂长,负责公司家具的生产管理。双方先后共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815-1231日,200911-1231日,201011-1231日。当时公司认为小王是个人才,为了留住小王,所以当时想在合同中约定每合同年底支付小王年度奖金(相当于小王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后来在律师指点下,公司将该奖金条款在历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为:“每年合同期满后,公司将按照小王年度平均月薪的3倍,额外向小王支付年终款项,其中两个月工资为年终奖金,另一个月工资为当年劳合同期满经济补偿金。”前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都分别按约定兑现,且有小王签收确认。

201085公司发现小李比小王更有才,有意让小李做厂长,让小王做副厂长,共同管理公司家具生产。小王觉得面子上挂不住,于是心中一直闷闷不乐。公司老板看在心里,但又不敢辞退小王,担心到时小王以公司“非法辞退”为由,索要经济赔偿(依法为经济补偿的双倍)。

20101231,第三份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额外支付了小王三个月的工资后,决定不再续聘小王。

小王觉得非常没面子,非常的不满。于是,小王与其他朋友说起此事。朋友告诉小王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员工在合同期内没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话,公司不续聘,则需依法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经济补偿金。

为了出出胸中恶气,小王听后,便于20113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按照其工作总年限向其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则以“每年合同期满都已经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为由”拒绝支付。

【双方观点】

小王认为:公司在没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应认定为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只能算是年终发放的奖金。公司于合同期满后不再双方的劳动合同,且未足额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应按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公司已按年度支付了小王3个合同年限的补偿金;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协商解除且有支付经济补偿;故已足额支付申诉人的经济补偿金,应驳回申诉人的诉求。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

1、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571元。

2驳回小王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1、争议焦点:双方在合同中的提前发放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本案是典型的年底提前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案例,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一是,双方在合同当中约定提前发放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效?

二是,劳动者实际上已经按约定每年度都领取经济补偿金,事后反悔,是否支持

2、约定明确,未降低工资标准的,应认定为有效。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预先发放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对此约定明确,且该部分补偿金没有使劳动者的工资等劳动报酬降低的,则视为该约定有效。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决时发生应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主张以预发的经济补偿金抵扣应付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般予以认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应扣减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部分。

但如果双方只是约定了劳动报酬中包含了用人单位预先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并没有明确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或占有工资数额的具体比例的,则视为该约定不明确,如双方不能对此协商一致,应为无效。企业也应当注意这一点。

【律师支招】三招搞定,年终奖变成补偿金;华丽变身,事后可免经济补偿。

1、提前明确约定,年终奖可变身补偿金。

眼下面临年终,很多企业要发“年终奖”,而企业又想通过发年终奖的方式解决以后免发经济补偿的问题。要实现这个目的,首先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提前发放条款。如果尚未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

2、发放金额要知晓,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标准。

但是,如果未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事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仍要补足经济补偿金。要避免补足情况的发生,企业要清楚发放的金额。金额的确定,以劳动者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3、签收单据最重要,人事保存要牢记。

合同明确约定还不够,真正发生诉讼纠纷时仲裁委或法院还是要看用人单位书面的“铁证”。所以,金额发放前或发放后企业都要留下签收单据,内容反映出签收名目、签收数额及签收时间。

以上都做齐备了,企业的目的也就实现了——三招搞定,年终奖变成补偿金;华丽变身,事后可免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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