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孔令文律师
孔令文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劳资双方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其他2013-08-13|人阅读

劳资双方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广东凯坤律师事务所……孔律师

[提要] 劳资双方可否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之外,另行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前述约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案情简述

20099,某家具公司招聘张先生为业务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聘用张先生为业务员;公司每月对张先生进行业绩考核;如果业绩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公司有权提前30天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等。

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即通知张先生上班工作。然而,由于市场不景气,尽管张先生努力工作,但都因无业务量而被考核为业绩差。由于张先生的业绩一直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六个月后,公司按双方合同的约定,通知张先生于30天后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则认为自己一直在努力开拓业务渠道并即将取得业绩,公司不能以目前工作业绩无起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张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庭审交锋

  仲裁庭审中,张先生认为,自己的业绩在短时间内不能产生业绩与市场有关,公司不能以目前工作业绩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则认为,公司与张先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条款,公司根据双方合同协商约定的条款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是协商解除,并无不当。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查实后认为,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但其中关于解除合同条件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根据规定,无效部分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不得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知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所订劳动合同的无效部分内容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应属继续有效,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知张先生解除合同。

劳资双方可否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之外,另行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前述约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有人认为: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之外,另行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且该约定只要是双方自愿且不违法,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其理由为——《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对于劳资双方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解除条件,此前确实有过很大争议。但这种争议自自20089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后,就已经不再存在。该《实施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合同解除属于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故,劳资双方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解除条件的,该约定无效,不具有约束力。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并非企业不能将无法胜任工作的员工辞退,而是在辞退的时候,应当按法定程序操作。《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