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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庆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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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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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建筑材料的质量责任

诉讼2015-07-28|人阅读

如何认定建筑材料的质量责任

案情简介:

中林公司与工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工建公司承建其办公楼一幢。合同约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中的水泥由中林公司提供,工程价款600万元,按工程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全部工程款。施工期间,工建公司工人发现中林公司所提供水泥标号与设计不符,向负责人汇报,负责人认为水泥系中林公司提供,与自己无关,要求工人继续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时,办公楼工程出现楼顶、墙壁渗漏水现象,工建公司认为系水泥原因造成,与自己无关,要求*林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00万元。*林公司则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工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发现质量问题,没有提出异议的,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本案中,中林公司提供水泥不符合设计要求,但工建公司未提出更换,双方都有过错,中林公司责任较大,应承担60%责任,工建公司则承担40%责任。审理中,经中林公司申请鉴定,楼顶、墙壁渗漏水系水泥原因所致,修复完成需要100万元。据此,法院最终判令中林公司向工建公司支付尾款160万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案中,中林公司提供水泥不符合质量要求,而工建公司明知该水泥有缺陷,仍继续使用,并最终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均有过错,故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大小,确定最终比例予以判决,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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