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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燕律师
高燕律师
河南-驻马店
主办律师

端正态度 用心工作

损害赔偿2013-06-08|人阅读

承办单位: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受案时间:2010820

承办人: 高燕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吴某某,男,1975年出生,身份证号:412821197501203312,住址驻马店市确山县蚁峰镇庞各村前潘庄组。

委托人:蔡某,系吴某某之妻,1972年出生,住址同上。

乙方:王某某,男,1976年出生,住驻马店市新蔡县黄楼乡鲁庄村委某某组。

一、案情简介

2010819645分,吴某某无证驾驶豫QZ6170号二轮摩托车沿驻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驻义公路腾隆采石厂东侧,逆向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豫QD29××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吴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我接待并认真听取了蔡某的叙述,了解情况后,我认为此案应尽早介入并通过非诉途径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蔡某没有经济能力的实际,我免费为蔡某提供法律帮助,并前往市交警支队了解案件情况,查看现场图片,方知当事人蔡某的丈夫吴某某无证驾驶又逆向行驶、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我认为当事人蔡某的丈夫在本起事故中占的责任比较大,怎样才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得到安慰?又好又快地了解此案?我及时和承办人沟通案件情况,说明当事人情况比较特殊,家境比较困难,死者膝下有两个孩子,一个10岁,一个3岁多,都在上学,虽然死者在事故中责任比较大,但是毕竟被对方的车给撞死了,如果不让对方承担一点责任的话,死者的家人怎么生活?孩子尚小。最终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驻公交认字[2010]4128012010000××号}以吴某某无证驾驶逆向行驶、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为由,划分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看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心里那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因交强险范围内被保险人无论是承担全部责任或是次要责任,赔偿限额都是一样的。经过我多次与交警队及对方之间的斡旋,与对方达成调解,并经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0)驻仲交调字第1××号调解书予以确认,对方同意赔偿我方当事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元。并于2010914日履行完毕。

三、办案思路和策略

该案从维护蔡女士及其孩子合法权益出发应解决两个问题,即尽快办理此案,并保障今后孩子的抚养费用,让其尽快从这起事故的悲伤中解脱出来,减轻孩子在失去父亲中受到的伤害。为此我们做了如下工作,一方面第一时间赶到交警队,查看现场图片,与办案警官沟通此案情况,为蔡女士及其孩子争取最大利益,并在与对方调解中,当仁不让,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为蔡女士及其孩子拿到公平、合理的赔偿款。另一方面到蔡女士家中进行慰问,询问孩子学习情况,鼓励他们一定要坚强,一切都会好起来的。

四、本案启示

作为一名律师,在工作中首先要态度端正,用心工作,并且要勤跑、勤沟通、勤学习。坚持“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的理念,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的宗旨,一定会把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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