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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律师
王建华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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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该如何约定

婚姻家庭2019-07-10|人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又或基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婚内对财产归属做一些不同于法定的特殊安排成为一种现实的需要。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相关依据为:《婚姻法》19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上述条款中所讲的第17、18条是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的法定财产制。《婚姻法》17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合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合法的约定财产制,是优于法定财产制的。这种对于婚内财产甚至包括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突破了夫妻对于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既可以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为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使夫妻共有财产的配置有了更多灵活选择的空间。当这种约定采取法律要求的书面形式进行固定时,它就是有效可行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转型时期,经常会出现一些被冠以婚内财产约定的协议,但其中很多都是,如因一方婚内出轨导致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进行倾斜,具有惩罚性质的条款。当然,这种协议的有效性要以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角度来界定,但这种协议与婚内财产约定不是同一个概念,而与一方出具的婚内承诺、或忠实保证书更加接近。

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另一种情况。有夫妻两人口头协议,将共有的房产变更到一方名下并办理过户,后因感情破裂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一方主张该房产已在婚内进行了财产权属的约定,应属其个人所有,不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内。法院没有支持这位当事人的诉求,理由在于:虽然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在一方名下,但对于婚内财产的约定,没有相关法律要求的书面协议予以证明且对方否认,在这种前提下,该房屋依然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性质是一样的,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从上述实际发生的案例中,我们需要注意婚内财产约定不能过于随意,它应是法律框架之下一个理性成熟的财产方案,其中不但包括合理的权属安排,还需要注重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书面形式,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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