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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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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植入广告且无法关闭法律分析

诉讼2020-01-15|人阅读

案情介绍某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针对A品牌智能电视强行植入开机广告且不可关闭,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于2019年12月12日提起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月6日,B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A公司在之前的整改方案中没有关于“一键关闭”功能的任何实质性表述,却表示在消费者购买协议中明确写明“超级电视产品含有开机推送广告且不可关闭,消费者购买A超级电视时知悉并接受上述情况”。经过11月5日第三次公开披露后,A公司并未有最新整改方案或举措。

法律分析:在本案中,A超级电视的开机广告且不可关闭的行为,属于侵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A公司表示在消费者购买协议中明确写明“超级电视产品含有开机推送广告且不可关闭,消费者购买A超级电视时知悉并接受上述情况”。属于一种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A公司主张的消费者同意该条款的主张并不能受到支持。

某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针对A品牌智能电视强行植入开机广告且不可关闭,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于2019年12月12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合法合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在第三次公开披露后,A公司并未有最新整改方案或举措,某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完全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向A公司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主张权利。

法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主张权利。

第十三条 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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