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姚志斗律师案例:买卖设立抵押权的房屋需经抵押权人同意?

合同纠纷2020-01-16|人阅读

案情简述:2017年6月23日乙与A公司签订《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乙向该行借款1700万元用于续贷,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2017年6月23日A公司向乙发放此笔贷款。同时该行与乙及B公司签订四份《商业银行个人抵押合同》,分别约定用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四号房屋为该笔借款做抵押担保,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和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2017年9月27日甲与乙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其所有的一号房屋。房屋价款为100万元,后甲给付乙50万元购房款。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甲向第三人A公司提出了偿还贷款申请并要求A公司收取甲偿还的贷款后解除抵押登记。但A公司在收到甲的还贷申请后不予答复,导致甲无法偿还贷款,不能解除抵押登记,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志斗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购买其所有的房屋第三人A公司1700万元贷款设定了抵押担保,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A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双方明确约定该抵押担保范围及于全部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和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因此作为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及消灭抵押权的清偿范围应为贷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A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和A公司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现原告自愿代为偿还65万元贷款,该款项低于房屋实际价值,将导致第三人作为抵押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故原告主张第三人收取原告偿还的贷款,并解除房屋抵押登记的请求不应当支持原告可在该房屋抵押解除后,再行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未能对其主张的租赁房屋费用46000.00元、房屋评估费2500.00元、2018年供热费900.00元举证证明,故对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3.00元,由甲负担。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姚志斗律师:购买预售房遭烂尾,买受人可要求返还首付及贷款本息
【问题背景】近些年,是我国商品房行业飞速发展的时代,关于房屋买卖以及担保贷款的法律事务也随之增多,例如今天的问题,当买受人贷款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卷钱跑路,留下
#合同纠纷
人看过
姚志斗律师:购买预售房遭烂尾,买受人可要求返还首付及贷款本息
毒品犯罪:以贩养吸情况下,查获毒品数量即认定为其犯罪数量
案情简述: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甲与其男友张三(另案处理)租房,共同居住,由张三购进甲基苯丙胺(冰毒),在本县螺城镇世纪大道航海酒店门口、本县
#合同纠纷
人看过
毒品犯罪:以贩养吸情况下,查获毒品数量即认定为其犯罪数量
北京刑事律师团队:什么行为属于套路贷
一、套路贷的概念“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
#合同纠纷
人看过
北京刑事律师团队:什么行为属于套路贷
北京股权纠纷律师:主债权未发生诉请解除股权质押协议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述:2013年4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一份,载明: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B市C区A公司中的18%股权,为保证乙方对甲方叁仟伍佰
#合同纠纷
人看过
北京股权纠纷律师:主债权未发生诉请解除股权质押协议获法院支持
北京股权纠纷律师:员工按股权激励协议要求返还投资款是否支持?
案情简述:2017年6月15日,甲、乙、丙及丁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一份,达成如下协议:鉴于:B公司出于对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由创始股东共计提供
#合同纠纷
人看过
北京股权纠纷律师:员工按股权激励协议要求返还投资款是否支持?
北京股权纠纷律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却未收到对应款项如何维权?
案情简述:A公司是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基金。2011年11月1日,A公司与甲、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约定A公司以现金15120000元
#合同纠纷
人看过
北京股权纠纷律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却未收到对应款项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