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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曲事实无法证明借款给他人安徽淮南一借贷案原告虚假陈述被罚两万

债权债务2019-10-08|人阅读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刘福忠
   为一笔20万元民间借贷,原告在两次庭审中陈述事实前后矛盾,向法庭提供不实证据,被告又不出庭应诉,导致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近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重审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后,查清真相,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原告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恶劣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5年7月,原告聂某向田家庵法院起诉称,2014年1月20日,被告陈某经商缺乏流动资金,向其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支付借款及利息,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偿还借款20万元和利息5.25万元。经法院传唤,被告陈某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田家庵法院依据原告当庭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依法缺席判决陈某败诉。  一审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被告陈某得知自己的房产要被拍卖。经申请,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此案后,裁定发回田家庵法院重审。  今年4月,田家庵法院开庭重审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陈某到庭并辩称,自己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写下借条,但没有收到对方借给自己的20万元,且自己根本不认识原告聂某。其事实是,2014年1月20日,他和亲戚陈某某在办公室谈工作时,三名年轻人进来声称找陈某某要钱,如不还钱就让他的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三人见陈某办公桌上放着一本房产证,要求他用房产给陈某某做抵押担保。遭到拒绝后,三人提议借20万元给陈某使用,并从包里拿出格式化的借条和收条,让他签字。鉴于当时的场景,陈某不情愿地打了收条和借条。此后双方再没见过见面,更没转给他一分钱。  更蹊跷的是,原告聂某不肯到庭参加重审。法官认为,必须由聂某对相关事实进行陈述,才能揭开事实真相。法院传唤聂某到庭接受询问。法官经法庭调查发现,原告聂某此次的陈述与原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多处相互矛盾,尤其是主要事实问题,前后不一致。其中,聂某与陈某之间的身份关系,原告在一审中称“我和被告是朋友关系”,重审中则称“到目前为止我都不认识陈某”;关于给付20万元的地点,原告一审中称“好像是在我单位给付的,我给陈某钱的时候他交付的房产证”,重审中称“陈某有没有收到这笔钱我不清楚,都是中介公司出面办的”;关于给付金额,原告一审中称“我是足额给付的借款”,重审中则称“借给陈某的钱是已经扣除一个月的4分利”。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聂某无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向陈某提供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故相关借款合同并未生效,被告陈某不应承担诉争的借款及利息的偿还责任。原告聂某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聂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聂某的行为充分说明了其为达到个人目的,歪曲事实,不尊重法律、藐视法庭。聂某虚假陈述的行为,实际构成了对重要事实的歪曲,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聂某的行为造成该案启动了再审程序和重审及相关执行程序,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为惩前毖后,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聂某罚款2万元。聂某已将罚款交到法院。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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