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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律师
李政律师
河南-商丘
主办律师

刑事案件找准突破点,一纸能消案

犯罪类型2014-06-01|人阅读
案情简介:王某,因债务所逼,将质押给他人自己的奔驰车盗回,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聘请李律师作为其案件辩护人,李律师结合案情,找准突破点,仅凭出具的一纸法律意见书就促使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012年3月,某因经商欠销售商90余万,无力归还,就将自己的一部奔驰车和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合同等凭证抵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并签订协议约定:王应于2013年5月1日之前还债,如果不能到期的清偿债务,该车就归刘某所有,并由王某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不想后来旧债未还又欠新债,经营又130余万,在某的逼和怂恿下,2013年4月20夜晚,王某来到某的,用工具撬开位于刘某楼下的车库卷闸门,用备用的车钥匙将自己的奔驰车开走,并于第二天将车抵债给某,同时打电话告知某是他把车开走。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王某进行立案侦查,并多次传唤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不敢回家到处东躲西藏,后越想越怕,认为自己犯罪了,这下在劫难逃,聘请李律师作为其刑事辩护律师,希望能判处个缓刑,从轻处罚

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为王某的这种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是构成民事纠纷。首先从犯罪对象上来看,本案中某抵债给某自己的奔驰车,虽然将车和相关机动车凭证也都移交但仅约定是质押,并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这部奔驰车的所有人还是某,某只是将车辆的占有权转移给。根据《特权法》物权的效力要于债权。同时某也与某签订了质押协议,约定在2013年5月1日前如果还清所欠刘某的债务某还是得将奔驰车还给某。因此,在过户前某取回自己的奔驰车并不构成盗窃罪。

其次,某的行为没有给某造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的损失,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看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案中某的行为客观上虽然具备盗窃罪的一些特征,例如通过用工具撬开某车库大门,秘密窃取了汽车,但盗窃罪并非行为犯,其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某取回自己的车辆,第二天打电话给某告知其已把自己汽车取走的情况,其与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在、双方的协议还有效某仍具有债务的追偿权,实际刘某并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物质损失。

再次,某不具备盗窃罪构成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判断,虽然某将车辆拿回,但他的这一行为只是想优先偿还欠某的债务,并不想通过这一行为将和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点从某告知某是自己把车开走就可以判断,因此某受到的损害质押权,也就是优先受偿,对此,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某的民事责任,但并未犯罪,不应该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据此,李律师给王某以律师为名义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和王某一起到公安机关去说明情况、阐明律师对本案的观点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对此案作了撤销案件的处理,并建议对方当事人刘某到法院起诉解决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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