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学生从教学楼四楼跳下,校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昨晚,我在电视上看到一则新闻,内容为晋江市第一实验小学的10岁学生从学校教学楼的四楼跳下,经抢救无效身亡。该起事故立即引起了当地市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强调做好善后工作。目前。案件的发生原因还在警方的调查当中。对该起事故,校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本期事故的受害者为10岁四年级的学生,从民事法律关系上来说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事故发生在学校的课间休息期间,即该起事故是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从目前的案情来看,校方说事故发生的教学楼平时很少人去,并且该学生是在课间休息时间受到伤害的,那么学校就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存在过错。并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得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案件,责任分配原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学校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的话就是为教育机构有过错。
本案中,该起事故的时间和地点均发生于在校期间,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对受害者应担承当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