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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兆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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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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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背后的八个名词

债权债务2015-09-06|人阅读

8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这个《规定》没有辜负大家的厚望,三十三条的条文,及最高院从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等十个方面的介绍、解读,明确地对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来24年间民间借贷迅猛发展带来的各种新问题提出了裁判意见。笔者闲来无事,瞎扒扒法条背后的八个名词。

  非法集资

  《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扒扒:非法集资犯罪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具体罪名的笼统称呼。20102014年,最高法单独或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对非法集资犯罪制定了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犯罪涉及的具体罪名有明确规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三罪。这与最高院对《规定》的解读也相一致,体现了法律解释的连贯性。

  实践合同

  《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扒扒:这是关于实践合同的规定。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一个古老的法律术语,起源于古罗马法,与之相对应的是诺成合同,二者最明显的区分在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因是否交付标的物而不同,传统民法之所以作如此区分,主要是基于公平理念,在一方纯利、一方纯损的合同情形下,赋予纯损一方最后的选择权。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实践合同通常包括借用合同、自然人间的借贷、保管合同等。

  自然债务

  《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扒扒:规定用24%36%将民间借贷划为了三个部分,低于24%的,属于合法债务,24%-36%属于自然债务,超过36%的,属于非法债务。自然债务,即没有诉权的债权相对应的债务,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或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界定,比如日本学者认为时效完成之债务、基于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利息限制之利息债务等为自然债务,《德国民法典》中关于消灭时效完成之债务、婚姻居间报酬之债务、因赌博所生之债务等为自然债务的规定。自然债务,债权人无诉权,但债务人自愿偿还的,无返还请求权。

  明示原则

  《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扒扒:传统民法认为,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其要素有二:第一,内心意思(细分又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第二,表示行为。而表示行为的方式有三:明示、行为推定、沉默。明示原则的含义,是指若非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或交易习惯行为推定,行为人以民事法律行为处分权利的,须经当事人明示始得成立。

  不真正连带债务

  《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扒扒:不真正连带债务,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本条内容,于出借人有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二是出借人与使用人之间的不当得利关系,对于同一笔借款,出借人既可以以合同纠纷要求借款人归还,也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使用人归还,借款人或使用人任意一方履行义务后,出借人债权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共同责任。

  先诉抗辩权

  《规定》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扒扒: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所以一般保证情况中,对于仅起诉保证人的,为了节约诉讼资源,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一并审理。

  主从合同

  《规定》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扒扒: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及依赖于主合同存在而存在的合同。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一对主从合同,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先刑后民

  《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扒扒:《规定》第五、六、七、八条都在讲刑民交叉问题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先刑后民,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8年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规定了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概括的说,指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适用先刑后民,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按刑、民诉讼程序各自进行。对于本条,虽明确规定应予受理,但根据体系解释的原则,结合第七条、第十三条,担保合同依赖于借贷合同生效而生效,借贷合同因适用先刑后民中止审理的,个人认为担保合同纠纷受理后也应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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