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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萍律师
王志萍律师
山西-太原
主任律师

警察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二》

刑事辩护2016-03-15|人阅读

此外,有些人在成长中的一些特殊经历对他们的需求体系会产生特殊的影响,这些特殊的影响会增加他们的缺失感,这种缺失感会潜藏在他们的潜意识中。潜意识是人精神结构中最深层、最黑暗的部分, 由力量原始冲动、本能欲望以及童年经验构成,弗洛伊德认为是冲动的、无道德性、反社会性、非理性的。2但其内容是人们平时意识不到的,可如果一旦被激发出来,会强有力地影响人们的行为。警察这种缺失感面对社会物欲横流的诱惑,强烈的犯罪动机很容易被诱发。警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经常与社会阴暗面打交道、经常接受大量的消极信息,加上警察权力又成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关注的焦点,千方百计换取警察手中的权利,警察必然面临更多的诱惑。因此,与一般人相比,其深层意识中的不健康需求,即潜意识需求,也会面临更多被诱发的机会。

  二、 警察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

  社会学习理论家认为,不论是高尚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是通过同样的学习机制获得的。班杜拉关于人类行为起因的三元交互作用论指出,个人内在因素、环境因素和行为之间相互影响,交互决定,构成一种三角互动关系,如图1。3在大多数情况下三因素之间具有高度的依赖性。人类的犯罪行为可以从三元交互作用论中获得一定的理论支持,即犯罪行为是个体从环境中习得的一种社会行为。警察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具体行为个体,其犯罪行为也同样可以通过学习原理来解释。

  人类的犯罪行为主要通过两条途径获得,一是观察学习,二是亲历学习。观察学习是一种间接学习,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及其结果获得信息学习到复杂的行为技能,使个体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行为技能而不重蹈前人在试误学习中经历的危险。对于犯罪者来说,通过观察学习,个体极可以掌握犯罪行为的技能,又能了解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这对个体在将来的生活情境中是否采取犯罪行为及其行为方式是有所影响的。

  警察犯罪行为的观察学习包括四个相互联系的子过程(假设一个警察个体):

  1. 注意过程

  注意过程是观察学习过程的开始环节。个体把学习的“榜样”从众多刺激中选择出来,以便集中观察吸取“榜样”的行为方式。警察每天都与违法犯罪的人和事打交道,被迫地去注意犯罪者的行为方式。如若同时警察个体具有个性缺陷或不良心理品质,那么就会对这些消极信息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选择性,消极信息与原有的不良心理相吻合,产生共鸣,就会被警察个体优先感知和记忆,并引起联想和思维加工,从而使不良心理进一步恶化,甚至产生犯罪心理,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 保持过程

  经历注意过程后,警察个体通常以符号形式把“榜样”的行为保持在长时记忆中。保持过程主要依赖于两个系统,一个是表象系统,一个是言语编码系统。注意过程中观察到的一些犯罪行为方式以表象方式保存,大量犯罪行为信息则以言语编码的方式保存,这样,在警察个体的思维中就形成了一个日益扩大的犯罪信息库。

  3. 动作复现过程

  在拥有了一个巨大的犯罪信息库的基础上,只要有一些犯罪的诱因,警察个体就会把记忆中构成犯罪行为的动作表象整合为一种新的反应模式,设想不同的情境,不断地悉心练习,并根据警察特有的知识技能对其进行自我修正的调整,逐渐熟练地掌握该犯罪行为技能。

  4. 动机过程

  通过以上的步骤,警察个体已经习得犯罪行为。但是,已习得的犯罪行为可以表现出来也可能不表现出来。如果犯罪行为对警察个体不具有实际价值,并且可能因为警察的特殊身份而遭受更严厉的惩罚,那么这个警察个体就不会在行为中加以表现。因此,只有在环境中出现了适当的诱因时,警察个体才会表现出已经学会的犯罪行为。这个过程可以说是犯罪行为的启动过程。

  由于警察自身执法者形象的约束,警察犯罪行为的形成一般不可能是通过亲历学习获得的。亲历学习是指凭直接经验的学习,个体通过一系列失误过程掌握行为技能。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当警察个体的一些轻微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而未受到及时地惩罚,就可能使其违纪违法心理向严重犯罪心理恶性发展。

  三、 警察犯罪的心理因素

  影响警察犯罪的心理因素纷繁复杂、多种多样,并且在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中,这些因素不是简单的杂乱的拼凑,也不是孤立地起作用,它们是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笔者在此对比较有影响力的几个心理因素作简要的分析。

  (一)权力动机的诱惑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麦克里兰提出“权力动机”的概念,他认为权力动机是指个体在行为上的所为,其背后隐藏着一种内在的力量,而这种内在力量,是起于个人所怀有的一种强烈的影响别人或者支配别人的欲望。警察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者,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是属于管理者层面,加上警察组织中特权意识的普遍存在,警察在工作中很自然的会以管理者的身份去对待受众,存在高人一等的想法和支配别人的欲望,因此,在工作中遇到手中不配合的情况就会引起强烈的情绪波动,严重甚至引发犯罪。刑讯逼供可以说就是最典型的代表。笔者认为“权力动机”还可以有另一种理解,即对个人所拥有权利的使用的欲望,这就类似于一般人所指的“权力欲”,和上文麦克里兰的定义又有一定差别。警察拥有多于一般人的权力,这些权力来源于警察所从事的职业,权力的诱惑和正常人不可避免的或多或少的人格缺陷的共同作用,使警察易于产生将这种本应应用于法律之下的权力用于私人领域的欲望,可以说,这就是警察犯罪中职务犯罪成为主流的重要心理原因之一。

  (二)社会角色自我统合的无法完成

  每个人都在现实生活中扮演一定的角色,警察由于拥有行政执法权、刑事侦查权和治安处罚权等,在社会上担当着维护正义、保护公众的社会角色。但每个人都不是单一的角色,可以说都构成了“角色丛”4,即都是多个角色的混合。同样,警察除了在工作环境中的警察角色外,在其他的人际交往环境中还扮演众多不同的角色,如家长的角色、为人子女的角色、消费者的角色等。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角色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因为在中国讲关系、重人情的传统文化氛围决定了警察会面临来自各方面人的影响,不同的人对警察当事人所扮演的角色存在不同的期待。例如,公安机关的领导者希望警察下属能全心全意地投入工作,警察的家人则希望他能花更多的时间关心家庭,而警察因为能力有限而顾此失彼,这就造成了警察在生活中扮演角色时遭遇心理困境,即角色冲突,类似的情况相当普遍。同时,又由于许多警察个人心理存在缺陷,无法清楚地认识自己的多重角色,不能有效地进行多角色的自我统合,造成角色混淆,以致产生心理压力,甚至忘记或者放弃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严重者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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