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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明律师
曾健明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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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协 议

劳动争议2013-10-16|人阅读

甲方(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乙方受雇于甲方,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可以接触、运用、掌握到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了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受任何侵害以维护甲方的正当商业利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内容

1、 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计划、经营流程、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等。

2、 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管理模式、管理制度、财务资料、人力资源信息(包括工资薪酬制度、公司员工个人信息、培训资料等)、法律事务信息、计算机数据信息、金融数据及其参数。

3、 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客户与供应商信息、釆购资料、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等。

4、 乙方在执行甲方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业务信息等获知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研发、研究中所使用的任何信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有技术、软件著作权。

5、 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6、 有关甲方的其他商业秘密。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1、 甲方的义务

1.1、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保密费。甲方在支付乙方保密费用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因此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行支付保密费。

2、乙方的义务

2.1、乙方在甲方公司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也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2.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披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2.3、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拷贝和删除公司文件(包括甲方局域网共享资源)。

2.4、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在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或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员工等

2.5、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秘密信息的客户名单、价目表、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光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全部财物和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单位、个人。

2.6、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都不得在离职之后向任何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乙方承诺在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2.7、乙方自从甲方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第三条 保密期限

1、 乙方在甲方公司任职期内。

2、 乙方离职后,乙方仍有义务承担保密责任,直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之日止。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整。

2、如乙方因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除应当按以上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3.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3.2、假如甲方的损失依照3.1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3.3、损失赔偿额包括甲方因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评估费、保全费、执行费。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条 其它事项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U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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