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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美丽律师
宋美丽律师
广东-东莞
主任律师

婚前财产协议之赠与房产

婚姻家庭2014-08-11|人阅读

婚前财产协议之赠与房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富裕,且现在的适婚人群80后、90后大多为独生子女,一对夫妻的结合往往牵动着两家人的心。双方父母都希望儿女在婚后能够生活无忧,居有定所,因此,房子变成为结婚筹备之大事。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涉及房产转让这类婚前或婚内的财产约定属于赠与协议。虽然《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但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离婚协议时根本不同性质的,涉及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条款为赠与性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合同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涉及不动产的,必须办理登记,否则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而《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婚前协议中赠与房产即为不动产所有权属的变动,应遵照物权法登记生效的原则来进行确认。受赠人接受赠与时应及时要求赠与人协助办理房产登记变更登记手续,或要求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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