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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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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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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可能无效离婚协议内容可能无效的情形

离婚2017-06-26|人阅读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第一种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即可,第二种需要起诉到法院方可。这两种情况都会涉及到离婚协议的问题,不是所有的约定都是有效的,一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的。

一、 离婚协议,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该类未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二、 离婚协议中对生育子女的约定

离婚时,很多父母会为了子女的权利,约定限制另一方的生育权,不允许另一方有子女,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但该约定由于限制了一方的生育权而无效。生育权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公民有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不违反法律和计划生育的前提下,不得对另一方进行限制。

三、对一方离婚后再婚时间的限制

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另一方再婚的时间的约定是无效的。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人生权利,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对再婚时间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四、对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到18岁后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费约定支付超过18岁的无效。法律规定父母双方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该义务一直到子女成年即18岁,18岁以后该子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再需要父母的抚养,但由于现在很多受教育到大学期间仍需父母抚养,所以很多离婚协议都会约定,但实际上即使约定也是无效的。

五、离婚协议中对其他人财产的约定

离婚协议可以对双方婚前及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但对其他人财产的约定是无效的。其他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排他权利,夫妻双方无权对其他人财产主张权利,即使约定也是无效的。

六、对再婚子女继承权的限制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开始,被继承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任何人限制,其他人不得干涉。因此双方离婚对再婚子女继承权的限制是无效的。

七、离婚时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夫妻离婚约定一方的财产归子女所有实际上是对子女的赠与,合同法规定,赠与的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更名过户,在办理手续或者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反悔,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此项,如果一方反悔的,会导致子女无法获得财产。

八、双方仅签订离婚协议未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签订之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之间婚姻关系仍存续,该约定是无效的。《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九、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与乙方脱离亲属关系的无效

离婚协议中处于双方的考虑,约定子女与一方脱离父子或父母的关系的约定无效,子女与父亲与母亲是法定血亲关系,不经法定程序不得私自约定脱离关系,及时约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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