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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陈荣律师
石陈荣律师
山东-聊城
主办律师

无运输从业资格证出险时,保险公司赔不赔?

损害赔偿2019-10-15|人阅读

案情

2016年9月18日,原告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李某某驾驶标的车鲁xxx在某院内倒车时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坏。经审查,李某某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经鉴定,事故车辆在涉案事故中的损失为75050元,支付评估鉴定费3000元。其所属的保险公司即本案被告以李某某没有运输从业资格证为由拒赔。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关于无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是否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认定免责条款是否生效;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属于“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义务、排除被保险人应依法享有理赔权利的情形,为无效条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主要内容如下: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案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是在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基础上才能够获得的,其不仅是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更是对驾驶人其他能力更高位阶的要求。因此,作为一种合法资质要求,无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免赔的条款,并未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不应认定为无效条款。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已经在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公司不赔”。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由于合同由保险公司单方制作,相对方只有接受与否的权利,因此,案涉条款为格式合同,对该类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涉案免责条款已经进行加黑加粗处理,且涉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已经在投保人声明中签字,且保险公司已对投保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因此案涉免责条款已经生效,保险公司不应在承担案涉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的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大多数人都会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保险,为了避免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得到理赔,建议车主在为爱车购买保险后及时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涉及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以清楚地知晓哪些情形下可能会遇到保险理赔障碍。同时,作为保险公司一方,也应当规范投保程序,所提供的保险条款尽量公平公正,并尽可能将免责事项告知投保人,征询投保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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