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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多大学生借钱不还被告后竟说“这样借的钱不用还”!

债权债务2018-07-12|人阅读
400多大学生借钱不还 被告后竟说“这样借的钱不用还”!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1周前

借钱买手机后不还钱

今年上半年,南宁市某区法院高新法庭陆续受理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诉高校学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00多名大学生成被告。

据主办该案的黄支革法官介绍,这批“校园贷”是大学生通过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的“**”业务借贷,从借款合同看,每个案件借款金额在7000元左右,大都拿来买高档手机。

手机到手后,这些大学生没有还钱,从而成为被告。

因很多大学生不在南宁,该系列案立案后,法院只能通过合同上所留地址寄送应诉材料,但不少材料遭到拒收。

法官跨省调解 仅有3人主动还钱

为保障被告大学生的合法权益,6月初,主办法官和原告方专门赶赴贵州贵阳市两所高校,找到20名被告大学生,希望他们参加座谈会,协商还钱。令人遗憾的是,没有一人愿意参加。

主办法官只好和高校老师沟通,原告也提出了调解方案。

按照该方案,如果被告一次性付清本金和诉讼费用,原告放弃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在合同中有约定)等诉讼请求,并同意结案。

然而,此行只有3名大学生选择和解,并一次性归还了借款。

这3名大学生已找到好工作,毕业就去报到;父母担心他们因此事“丢”了工作,所以就替他们出钱处理。

让法官大跌眼镜的是,这3名大学生称,收到法院传票后,被起诉的大学生专门成立了QQ群!他们认为,国家打击高利贷、非法放贷,而这个“校园贷”是非法放贷,所以他们借的钱可以不用还。

法官:“校园贷”4大风险要防

“不知道他们哪里听来这些错误观点,如果这些大学生一直消极应诉,案件缺席审理对他们很不利。”黄支革法官说,如果判决这些大学生败诉,他们仍不还钱, 等到上老赖“黑名单”,不仅要还钱,还会给个人信用留下污点。

黄法官还提醒,“校园贷”风险极高,4大风险请大学生一定要提防。

风险一:个人信息风险

近几年来网贷行业发展迅速,各种平台对于大学生小额贷款的审核越来越便捷,所需要的审核资料越来越少,最少只需要一个身份证就可以申请。

但是所谓“借时容易还时难”,如遇到不良借贷平台,利用大学生自尊心强、好面子的心理,在他们遭遇不能清偿债务或支付高额利息时,简单的身份信息已经足够在网络上发酵为更多的隐私泄露,甚至个人信息有可能被出卖给另外一个不良网贷平台,用以引诱实施“连环贷”。

法官提醒:

若催款过程中在采取了胁迫或者暴力威胁的手段,或者以个人隐私为要挟,则可能涉及到犯罪,同学们应注意保存证据及时报警,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风险二:保证责任风险

在“校园贷”纠纷中,有不少大学生是因为好心帮其他同学做担保,而身陷“校园贷”纠纷中。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在签订各类合同时应当务必做到认真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签字盖章、协议管辖细节及其他手续,看清读懂,以避免被欺诈,为他人担保债务更是应当慎之又慎。

风险三:借款高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不良借贷平台往往通过低息低首付的方式引诱学生借贷,学习法律乃是识别非法高利贷与非法网贷的一个重要途径,大学生们还应当注意,不管在借款手续上借到多少钱,法律上以实际借到手的金额作为本金,提前扣除作为“手续费”、“利息”的金额不认定为本金范围之内。

风险四:失信惩戒

涉“校园贷”大学生,如果对该纠纷采取逃避的态度。案件缺席审判后,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不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大学生将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纵使履行相关义务,也会在个人征信纪录中留下污点。

法官提醒:

大学生最好不要超前消费。

别再被冲动消费绑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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