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了“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谁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侵权人个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提到:“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同时,结合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因此,笔者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合理的营业损失需要赔偿,但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如果该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则要看签订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中是否对营运损失进行了约定,有约定的,依据该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有侵权人个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