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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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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陈XX抢劫案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4-05-28|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陈XX家属委托并征得陈XX同意,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陈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复制和研究了本案的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陈XX。辩护人深知,作为陈XX的辩护人,本着对法律、对事实和证据、对委托人和被告人认真负责的精神,力求在全面、细致,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和参与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提供客观且具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通过阅卷和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下面就本案发表具体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XX在该起抢劫案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被告人陈XX不是该案犯意的提起者

对于这一点,根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陈军、何在波审讯时的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陈XX不是该案犯意的提起者,提出去抢劫的是同案犯曾峰。具体事实如下:

①公安机关于2010年4月12日19时33分对犯罪嫌疑人陈军的第1次讯问笔录第4页第3行—第4行及2010年4月20日10时的第4次讯问笔录第3页第10行—第14行,陈军陈述说“……,之后我们三人就一起商量,……”及第3页第21行—第23行、第4页第16行—第19行陈军陈述说“……,曾峰就说两个人一组,一组一边,……”。

公安机关于2010年4月12日21时20分对犯罪嫌疑人何在波的第2次讯问笔录第2页第2行—第3行何在波陈述说“2010年4月11日下午,曾峰打电话给我,告诉我说他的老乡被抓了,想找点钱将他的老乡保出来,并说让我跟他一起到长安搞一票,……,”

及2010年4月20日12时15分的第五次讯问笔录第3页第11行何在波陈述说“……,曾提出去抢劫的事,”及该讯问笔录第3页第18行—第19行何在波陈述说“曾峰就说:‘……,我们分成两路,……’。”。

2、被告人陈XX在该案中,没有准备或者携带刀具等凶器。对于这一点,①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及四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本案当中刀具的准备及作案中刀具的使用者都是被告人陈军。②被告人陈军也承认作案中刀具是自己准备的。

3、被告人陈XX没有动手实施抢劫、殴打受害人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①公安机关于2010年4月12日19时33分对犯罪嫌疑人陈军的第1次讯问笔录第5页第12行—第13行及2010年4月20日10时的第4次讯问笔录第5页第3行—第4行,陈军陈述说“曾峰就搜那名男子的身,并把那名男子的手机和钱包搜了出来,……”,该讯问笔录第6页第19行—第20行及2010年4月20日10时的第4次讯问笔录第6页第12行—第13行,陈军陈述说“……,我们四人围着那名男子,……,阿波和那名有无殴打那名男子我就不清楚了。”。

公安机关于2010年4月20日12时15分对犯罪嫌疑人何在波的第4次讯问笔录第3页第25行—第26行,何在波陈述说“我与曾峰、曾峰老乡(陈军)三个人围着对方那个人拳打脚踢,我用右脚踢了那个人身上两脚,……。”。

4、被告人陈XX没有经手处置赃物(手机)和分配赃款的行为。

①赃物(手机)是由同案犯陈军处理,被告人陈XX没有处置赃物。

②被告人陈XX也丝毫没有分得赃款赃物。

因此,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其作用是被动的、消极的,是从犯,依照《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其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并未实施暴力行为且没有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轻微伤),与其它产生严重后果的案件相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抢劫罪是一种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双重客体的犯罪,以采用暴力为其最常见的手段特点,通常会造成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经东莞市公安局对被害人江耀坤的伤情进行了伤势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轻微伤。而本案被告人陈XX虽然参与了抢劫行为,但并未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因此,在量刑上应当与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抢劫犯罪有所区别,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陈XX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陈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XX被羁押之后,能实事求是地向公安机关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同时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并给被害人造成心灵上的创伤,决心悔改,其可塑性强,所以假如量重刑长期关押,则不利于犯罪人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请求法官本着教育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XX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X在作案过程中并未实施暴力行为且没有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陈XX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因此,敬请人民法院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给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机会,请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法庭慎重考虑并采纳。谢谢!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

律 师:李正红

201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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