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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扬海律师
杨扬海律师
广东-东莞
主任律师

开庭当场调解结案

债权债务2018-10-21|人阅读

李某某与苏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办案札记

导读:

调解制度是国家推崇的解决纠纷的重要制度,具有众多优势:如有利于彻底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在民事诉讼中,调解结案往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苏某某于20157月份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某将厂房转租给苏某某,每月租金人民币XXX元;水电费、管理费、卫生费等由苏某某自行承担。合同还约定,只要苏某某拖欠租金超过1个月的,李某某可以解除合同且押金不予退还。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苏某某因经营不善,于20187月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搬走,拖欠李某两个月租金及水电费等。

二、当事人的诉求:

1.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要求没收押金;

3.要求对方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等;

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1.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2. 收据;3.水电费发票

四、案情初步分析

杨律师在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及查阅本案证据材料后,对案件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1.现有证据已经能够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有产权证,合同有效);

2.关于是否拖欠租金及金额问题,我方只需要主张相关金额即可,是否已经交租,相关的证据则由对方举证

五、律师工作的重点

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杨律师认为:本案事情清楚,法律关系单一、明确,律师工作的一大重点在于积极与对方公司协商,争取和解,在最短时间内处理完毕。

六、案件结果

经过杨律师的努力,本案终于在20181017日开庭当场调解结案。本案能顺利处理,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及规避了诉讼风险,主要在于能与跟对方进行积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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