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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法院民事调解书

债权债务2014-12-20|人阅读

民事调解书

(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7310号

原告:陈××,男,1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台湾省台北市爱国东路××号×楼。

委托代理人:晋毓龙,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男,1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梅岭北路12××弄4号××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黄××于2015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陈××借款6500000元,被告一旦违约,原告可就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 、原被告间无其他经纠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000元,减半收取,该款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陈 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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