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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维朋律师
程维朋律师
四川-达州
副主任律师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离婚抚养权办案实录

婚姻家庭2018-10-15|人阅读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张先生于2010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并于2011年4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1月初在被告住所地举办结婚仪式,原、被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于2012年11月26日原、被告在苏州一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小小。原、被告2014年1月因感情不合分居至今。原告分居以后回户籍地与父母同住,并独自抚养其女张小小至今。至今被告未支付任何费。

律师办案经过和心得:程维朋律师201732日接受委托人王女士咨询,并于3委托建立委托关系,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指派程维律师办理本案,同年48日宣汉县法院立案受理了委托人诉讼。并决定510日开庭审理此案,程维朋律师依法参加庭审活动,在开庭过程中通过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本案是同居住关系抚养权纠纷案件,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已为被抚养人考虑,在抚养权上相互体谅和理解,是本案能顺利调解的核心原因。其次是作为律师这一特殊社会服务群体,更应该以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不违背执业规则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原被告双方关系的维护,不激化矛盾以社会工作亲属法则,取得社会良好效果。

在本案中,本律师亲身体会到亲情关系的案件中,感情的破裂和双方在矛盾发生时,缺乏及时的沟通和体谅重要性,也是导致本次纠纷出现的主要原因,其次是农村习俗和对法律及政策的不了解是导致本案矛盾的激化。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本律师通过双方了解确定双方的感情基础尚好,只是在沟通上存在故障。在了解到这些情况下,充分和当事人沟通,从心理和事实及法律给于分析和辅导,使其改变以前对被告的看法。被告方面以社会工作沟通技巧以化解矛盾为中心,消除被告的抗诉心理,被告的合理要求及时和委托方沟通和引导。其次是需要维护其家庭关系,如婆媳关系,子女关系的等。总知,在处理家庭关系系列案件中,感情的沟通及当事人权益应适宜并重。

更加能够体现法律有人情,人情中有法律,适双方都能达到满意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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