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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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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A恶性事件频发,法律能制裁「渣男」吗?

其它2019-12-25|人阅读

近年来,随着PUA大行其道,恶性PUA事件频发。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文分别从刑事和民事法律层面分析为何当受害人遭受侵害后很难通过诉讼等方式惩治PUA们,并为大家提供自我保护的思路。(字数大概4000字,大概需要8分钟)

从刑事角度

从PUA性质来看,在刑事上大概涉及到三种罪名,分别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以及反家暴规范。想要达到能够惩治PUA的条件是非常严苛的,下面将分别分析几种罪名的构成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1.故意伤害:

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法律保护对象来看,故意伤害罪保护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身体健康权在我们国家刑法定义上来说并没有将精神健康包括进去。但我认为身体健康本就应该包括肉体与精神两方面,光有哪边都不是一个完完全全的自然人不是么?一个人以非暴力手段对另一个人进行精神伤害达到一定的程度,是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在PUA事件中,有很多或软或硬的手段对人的精神健康进行摧残,导致严重后果的不在少数。当渣男并没有对其人身进行攻击或虐待等情况的时候,单纯通过对话等方式使其精神出现失常的情况破坏了人的精神健康是毋庸置疑的。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有故意伤害罪却没有精神故意伤害的成立要件,究其根本,是在于无法将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精神损害的事实以因果关系联系起来。无法证明某人的精神创伤是因自身敏感等原因,精神疾病不像外伤一样,有外在的具体的具象表现,这也是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尚未将精神伤害纳入故意伤害罪的罪行之中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如何证明你的精神病是因为某人的行为导致的?这是法学与医学交错的问题,假设一个人能够通过说话使得一个人陷入某种癔症或者癫狂中,那么这必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果极短时间内一能够摧残一个人,那会是个非常恐怖的事情),在这一个长期的受害者受到某人精神摧残的过程却又没有被人囚禁或遭受身体上的摧残过的时间里,谁也没法说受害者是否是受过其他的外界刺激因素。世界上发生过很多起被囚禁作为性奴的案件,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作为精神疾病的一种,在受害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施暴者囚禁、施暴、又给予好处等手段的反复下将施暴者当作最亲密的人。由于身体创伤、囚禁关系以及并未拥有自由的出行权利,在法律上还是比较容易能够确定施暴者的法律责任的。综合来说,由于医疗上的法律鉴定条件以及精神疾病自身特殊的性质,导致法律不敢也不能轻易的放开纯粹精神故意伤害的罪行要件,从故意伤害的方面无法走通惩治之路。但我国现在的刑法进程(有关四要件与三阶层、二阶层)等刑法基层逻辑之辩非常火热,在刑法“去苏联化”的进程中我们将有望进一步向德日大陆法系更深层次的靠拢。因此纯粹精神故意伤害犯罪构成或许未来可期?2.虐待:

而我们国家明确规定的精神损害的人身伤害的法律规定则是虐待罪,但虐待罪的构成要件中是以双方为家庭成员为构成要件的,虽然法律实践中有做扩大解释将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的案例,但因我国早已不承认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关系是无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的。特别是恋爱关系,恋爱关系事实上就是朋友关系,双方即使住一起,在法律上也无法定义。恋爱中男女同居虽然非常普遍,但这样就认定双方互为家庭成员从哪方面也说不过去。因此虐待罪也没法惩治PUA。3.反家暴法:

虽恋爱关系认定无法达到惩治“渣男”的目的,我们可以换个思路,从《反家暴法》的层面进行其他层面的分析,根据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是法律规范的行为。两个问题:一恋爱关系、同居关系能被规范么?,二是精神侵害是怎么被规范的?反家暴法特别规定了除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者也可被规范,意思是:你的另一半若有对你进行身体、精神上的侵害行为若想受《反家暴法》规制的话,你们两得是稳定的同居关系,可能是三个月,也可能是大半年,总之,你还得承担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从反家暴法第二条我们可以看出,当你的伴侣有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时,意思是,精神侵害得有具体的外界表象,谩骂、骚扰、恐吓等渣男行为其实也是非常常见的行为,但前提是你还得继续跟他一块住着。现在已经有了制裁渣男的方法了,我们来看看前提条件跟方式:假设条件一:你与男朋友同居大半年有余,刚开始对你很好,后来知道你离不开他便开始打骂你,类宇芽类型。界定方式:因为有殴打行为所以非常容易界定,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只需在现场打一个报警电话就可以将其绳之以法。假设条件二:同居大半年后男朋友开始冷暴力,说你一无是处,限制你人身自由,不断的骚扰你、辱骂你。界定方式:由于没有殴打行为,你得举证证明他对你做了什么,因此建议进行隐蔽的取证,录音录像,留存聊天记录等以便以后有用。假设条件三:同居大半年后男朋友开始或暴力或冷暴力,你搬离了住处,男朋友成了前男友,但是他依然不依不挠跟踪骚扰。界定方式:由于你已经搬离了,同居条件解除,因此无论他是否是你的男女朋友,骚扰便只能通过报警,警察将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如果因家庭暴力等原因一直受到恐吓骚扰的朋友,是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本人或者家属向你居住地或家暴发生地的法院申请72小时内就可以审批下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如果违反人身保护令, 严重者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这也是从刑法层面我们唯一能为PUA受害者给出的建议了,我知道实际上真正的PUA者并不会与某个“猎物”形成共同生活的状况,但至少可以为遭受类似符合法律能保护对象的人给与实际的建议。很多陷入恋爱套路中的人会被上升的荷尔蒙给蒙蔽,认为有些过激的行为是对方爱意的体现,但往往过激的所谓爱意或许是畸形的人格、也可能是PUA的陷阱。保持清醒头脑是最好的方式,及时发现陷阱,多听听旁观者对恋爱对象的看法

从民事角度

人格权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统称为物质性人格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统称精神性人格权),自然人自出生便享有的自然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纯粹精神侵害的案件中,侵害者侵害的是被害人的健康权益,根据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编的内容来看,自然人所享有的身心健康权益不受他人的侵害,当中的“心”的保护,则是我们探讨的重点。对于包丽事件,我原本的思路是被害人家属可以以人格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纯粹精神侵害的人格权纠纷案例非常少,以至于我没法找出国内相关的案例进行阐述。实践中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通常来说都有具体的损害结果和明显的因果关系,比如医疗事故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虽然根据人格权纠纷法律规定来说,是有支持的可能性的,但是实践中未曾出现,因此无法确定能否得到支持。在人格权纠纷案中我看到这样一个案例,一行人上门讨债的时候把债务人的妻子逼疯了,虽说是逼疯,可实际也有妻子本身的原因,诸如心理过于脆弱等。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场债务人家里不止妻子一人在场,四五个人在场其他人没疯就妻子疯了,而且讨债方也没有做其他过激的行为。无法界定讨债方的行为与妻子发疯之间有直截了当的因果关系,因此讨债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虽然在现有法律体系规范下,人格权纠纷的法律实践中,人格权纠纷健康权侵权中纯粹精神侵害的支持并不多,往往都需要通过现实的有人身损害或者名誉损害的具体情况才有可能去加以证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民法典的编撰及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消息却让我们看到了人格权在未来民法典中可能会受重视的趋势。根据王利明老师在浙江工商大学学报上刊登的《人格权法的新发展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完善》一文来看,我们国家在民法典的编撰上对于人格权法的重视程度正在提升。在2019年12月16日公布的民法典草案来看,人格权在第四编独立成编,在第二章第1010条规定在违背他人意愿下以语言、行为等实施性骚扰的,受害者可以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在各个大陆法系国家都在日益重视人格权的背景下,作为向德法学习的中国大陆法系国家,取长补短因地制宜是早晚的事情。从目前的民法典草案来看,在不断关注精神性人格权的同时,物质性人格权(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法律遗漏迟迟得不到支持。在美国,法院起初并不承认精神损害,但是后来,美国已经承认就算没有身体伤害,无身体接触的精神损害也可以独立诉求。甚至还发展出了目睹别人受伤或死亡而遭受精神损害也可以得到赔偿的“旁观者规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缩小至严重的精神损害范围,在人格权纠纷中对于健康权的支持力度不够,是我们国家对于精神侵权上重视不够的体现。我国目前《侵权责任法》规定能够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两项条件为:1.侵害他人人身权益,2.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至于何为“严重精神损害”,并未有具体规定,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偏差。纵观世界各国对于精神损害,都认为其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有赔偿的必要,但是对于其严重的程度认定却没有十分明确的标准。具体而言,想要得到精神损害支持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判定一项精神损害是否可以获赔的基本路径为:(1)存在精神损害;(2)属于“法律相关的损害”,法律其实对于精神损害设置了“过滤机制”;(3)则是要损害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对于精神损害的谨慎要求导致了实践中的认定难度极具上升。虽有人认为,过分强调”严重“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实用条件阻碍了很多受害者的请求,不利于人格权益的充分保护。但是即使在此次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学者们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也暂时处于保守的态度,因此是否能够在以后的法律修订及民法典最终落成时能够有个积极的态度去面对精神损害赔偿中的谨慎问题,目前也尚不得知。若能将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也纳入可获赔偿的范围中,将其适度的扩大,那就可以讨论日常生活、婚姻、恋爱等情况下遭受精神创伤者的赔偿请求问题,在未来遇到PUA事件时,被害者或许就可以与渣男对簿公堂了。所以其实就如前文所说的一样,PUA是无解的,最近公安抓获了一起PUA组织事件,抓捕的依据是因为涉嫌诈骗与传播淫秽色情,通过打击组织或许能让PUA组织销声匿迹,但那些四散而逃的PUA者却无法受罚,受害者所能受到的保护也很少很少,事情并没有得到本质性的解决。PUA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PUA就像一群高智商的江洋大盗,通过精致的包装、对人性弱点的利用,一步步达到摧残人的目的。随着线上社交越来越发达,各种邪恶的PUA组织也生根发芽。受害者遭受的伤害很多时候往往都是无形的,遭受PUA的人往往不会发声就像从前的被强奸者一样。时代前进是无法阻挡的洪流,希望通过日益进步的法律将人性的恶关进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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