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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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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执行2017-01-19|人阅读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 张*,男,**月生,汉族,溧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王*,男,**月生,汉族,溧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住溧阳市***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将被申请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并由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连带还款义务。

申请执行的裁判文书(2013)溧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溧阳市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2013)溧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结案。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黄**归还借款2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有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为止都没有按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没有向申请人归还剩余黄**的借款。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请予以批准!

此致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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